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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3-10-29 22:17:17)
标签:

上海市

医疗秩序

非法行医

整顿

行动方案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军医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六部门决定自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全国专项行动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本市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义诊”、“科普讲座”、“健康体检”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根据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需要,完善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由其承担办公室具体职责。各区县要参照成立由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军医大学负责对所属部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所属部队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冒充部队医疗机构开展无证行医行为的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阶段实施。

2013年10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按照本方案内容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

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活动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卫生计生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直接检验,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适时组织对区县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要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充分利用辖区各种城市管理平台和机制,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市工商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上海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或有关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区县的案件,涉案区县要相互配合查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及时互通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军队医疗机构违法执业信息,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为适应专项行动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将原《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更名为《上海卫生计生工作简报(打击非法行医专刊)》,宣传各区县、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信息。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五、信息报送

(一)日常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于每月6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二)总结信息报送。各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于 2014年1月3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于2014年1月6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各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9月3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于2014年9月6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张震巍23117904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周晓瑜 33976408

电子邮箱:zhouxiaoyu@hs.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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