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2012-06-02 14:46:55)
标签:
上海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指导意见健康 |
分类: 中医药 |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大学、学会和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以下简称: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推进速度,如期完成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现结合实际情况,对下阶段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实施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对于在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加快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和对外交流合作,保障市民健康的重大意义。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集中精力、精心安排,围绕总体目标,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要将项目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在2012年内所有项目都有实质性进展,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领导,成立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领导班子
(一)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各项目工作小组,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医药三年办),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项任务。各区县卫生局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按照全市统一布置,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进一步做强、做实、做细。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中医医疗机构应由院长负责,其他机构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员,具体落实各项目工作。
(二)各级领导小组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目标清晰、运作有序、信息公开、资料完整。在实施项目工作中,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协调好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
三、明确任务,加快落实项目任务和内涵建设
(一)各项目工作小组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22个项目和市级财政经费安排,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梳理存在的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步伐。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核定内容执行。涉及有关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部分和非政府采购部分逐项分解,并及早启动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非政府采购部分项目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细目在实施方案中予以细化,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度表和项目经费季报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区县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级项目工作的推进,按照计划进度,完成以下实施项目:杏林新星建设计划,中小学中医药知识普及进学校建设项目,中医临床优势专科(专病)项目,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传统型临床学科建设等。
(三)各市级项目工作小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及各有关实施单位,应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突出内涵建设。把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相关建设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或有关工作部署中,认真加以实施,不断提高本市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的督查评估工作。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环节中,定期开展督查,形成督导机制。重点督导项目进度、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效率和项目目标效益完成情况。
(二)中医药三年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区县、各实施单位落实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同时,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中一些重大项目,将按照有关项目合同要求,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困难。要加强对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绩效考核,采取项目评估与绩效考评相结合,项目评估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中期、终期自评工作,对不能按目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完成的有关项目及时组织自查、总结,并报市中医药三年办组织外部评估和项目验收。在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好重大项目、群体性项目、阶段性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
各实施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时间节点、抓建设重点、抓质量要点,确保全面完成《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各项任务。
附件1:
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安排和待定项目;研究决策实施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医药三年办”)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协调论证、评估督查、简报撰写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是指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提出的,经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核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和“高效、求实”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财政、财务制度。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部分内容,需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中医药三年办及有关责任处室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的立项调研和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控和督查;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外部(第三方)评估。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与经费预算,向责任处室和中医药三年办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根据要求开展项目中期评估,按时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内容及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必须报中医药三年办,获得批准同意方可对项目计划、内容和经费等进行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设有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八条 经费管理要求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会同资金来源部门(市财政或市发改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资料要求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做好资料积累、保存和上报工作。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医药三年办要求上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总结。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向中医药三年办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报表(表另附)。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保存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前本底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和项目终结项目资料。
第十条
中医药三年办以简报等形式定期通报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流项目实施单位的经验。
第三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确保项目实施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措施;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和中医药三年办实施项目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中医药三年办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执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局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中医药三年办负责制订绩效考核评估标准,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各阶段完成任务、经费使用及产出成果、预期效益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作为之后再次申报中医药项目的优先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