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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贷

(2018-11-17 18: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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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要反应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平台及广大出借人定性的问题,公告一再三的更改,说明政府办事不严紧,首先定平台为非法集资,把广大出借人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现又改成有关集资参与人。
    我来分析一下你们定性的法律依据,
    第一,所谓非法,是指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的一切行为,才叫非法。而晋商贷平台有各个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照,十分齐全,它是一个合法的平台,非法一词不成立。
    第二,所谓集资,就是拉合伙人入股,本金没有期限的规定,也不退还,利益是分红,赚了按股份赚,亏了按股份亏,但平台并不是这种模式。而我们广大出借人与平台签订的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的借款协议,有期限的规定,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合同为证。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模式,也是当今国家法律允许的最流行的网贷P2P。所以集资一词在这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集资参与人就更不存在了。
    第三,谈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条,上面谈到了平台各种证照齐全,不存在是非法的,因平台本身就是一个合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它的职责就是撮合借和贷。如果把它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是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罪名都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是不是说平台就安然无事了呢?这就要看平台有没有真正的借款人,如果平台确实有真正的借款人,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平台就是一个合法合规的平台,这样一来,平台现在出现了困难,政府有责任要帮助鼓励平台渡过难关。
    如果平台所有的借款人都是虚构的,没有一个真实的借款人,那平台的性质旣不是非法集资,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那纯粹是诈骗罪,为什么呢?因平台注册就是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我们广大出借人与平台签订的则是三方借款协议,而实际是没有第三方的,把我们广大出借人给欺骗了,那我们就成了受害人,而我们广大出借人是在平台顶着各种证照各种证书的光环下被骗的。同时政府也被平台欺骗了,而政府被欺骗那是因政府失责,不作为的结果。政府在被运行6年的平台欺骗的同时,还给骗子颁发各种荣誉证书,这是变相的在鼓励平台在欺骗我们出借人,政府的这种行为,说轻一点是在给平台站台,说重一点是在怂恿平台,说严重一点是官商勾结。所以政府必须要对自己的失责负责,不能将受害的出借人的损失都转驾给我们受害人身上。也希望公安尽快将公告里写的集资参与人改成出借受害人,只有这样,广大出借受害人才能积极配合公安取证工作。
    第四点就是关于有人反应平台有虚构出借人的嫌疑,如果这个嫌疑是真实的,就足以证明平台是彻头彻尾的在诈骗,希望公安要彻底查清是否有虚构出借人的行为,因为一旦有虚构的出借人,必将稀释我们真正出借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平台及法人犯法后留住了隐形的利益。另外据说法人老婆是在平台运行5年后于去年才离婚的,所以这种离婚的性质,出借人是不接受的。
    第五点,关于出借人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平台有2.0,3.0,4.0,5.0多个系统,5.0是独立的系统,而2、3、4则是关联的,2.0上的资金已转入3.0,3.0的资金最近全部转入4.0中,现在所有出借人的钱全部在4.0上,因3.0的资金在平台提现困难后就关闭了提现通道,只能转入4.0,那么这部分资金在4.0中就不在充值金额中显示,所以4.0的实际本金=充值金额+3.0转入的金额。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我们与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所以现在我们广大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是不容被剥夺的。
    第六点,现在有人反应平台这些钱都到了郝晓海的家人亲朋:郝亚丽,郝晓东,蔡晶,蔡亮,田建武,张海东,朱栋鹏账户中,在我的银行流水记录中也有这些人转账的记录,但还没发现蔡晶蔡亮他们两个,蔡晶是郝的老婆,去年假离婚的,所以要求公安火速将这些人及其相关的家属全部缉拿归案,将蔡晶的公司查封。
    最后,广大出借人认为,不管平台及法人过去作了什么,只要他们现在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归还全体出借人的本息,我们全体出借人一致要求法人等出来筹钱,最好用原来平台提现的通道,每月归还规定的本息。如果他们不能全额归还我们出借人的本息,我们出借人建议看能否将平台现有的资产经三方评估后,交由我们广大出借人并由出借委牵头进行重组,把平台盘活,期得尽量减少出借人的损失,前提是政府要将重组后的平台5.0备案,否则我们出借人是不会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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