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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最近开学了吧?吴老师。有没有开始上课啊?
吴老师:洪律师好,开学了,这周五给研究生讲《证据科学》呢……
洪律师:正好有个案件跟你探讨一下,跟证据科学有关。不知您听说没有?大年初三凌晨,金坛一名吴姓律师身中30多刀,死在家中。金坛警方对现场勘察后,认定死者为自杀。但该结论引起男方家人疑问,网友也纷纷表示不可思议。三十多刀,怎么自杀啊?
吴老师:那可不一定,要看现场勘查和鉴定。
洪律师:目前警方的通报说,勘查发现,现场门窗完好,无外来人员足迹,无明显打斗痕迹。尸表检查发现,死者损伤位于额部、枕部、颈前部、项部、左腕前侧、腹部,均为密集平行排列、深浅不一的砍、切伤,创口均位于其右手可及部位,有试切创,无中毒征象,无捆绑约束痕迹,无挣扎抵抗伤,损伤对应部位衣服无破损。尸体右手旁的菜刀上未检出死者以外人员的痕迹物证,毒物检验未见异常,也未检出乙醇成份。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走访等情况分析,最后认定,死者吴某某体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排除他杀。您信了吗?反正我是不信的。
吴老师:先别急着下结论。我问您,您认为不是自杀的理由是什么?
洪律师:自杀刺自己三十多刀,得有多恨自己啊?我认为他杀可以伪造成自杀。比如我记得当年某地有个纪委干部,就是在封闭的办公室中被刺十一刀,他肯定是得罪了某些人,被报复啊……
吴老师:您说的那个案子我知道,当年在课堂上讨论过。2011年,湖北省公安县一纪委干部身中11刀死亡,警方认定系自杀,死因是上腔静脉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根据当时可以掌握到的尸检证据来看,多处试探伤、较浅的颈部伤口、敞开的衣服以及死者未中毒的尸体等尸体特征确实不能排除自杀的可能性。自杀的原因后来证实是抑郁症。
洪律师:您刚才提到的试探伤,是自杀和他杀的重要区别吗?
吴老师:是的。自杀多出现试探伤,如果是他杀,则为抵抗伤。在他杀案件中,罪犯往往带有严重的主观故意性,因此下手较重,损伤部位没有规律,创口大多较深,内部器官和重要血管往往损伤严重,虽然不一定刀刀致命,但是不太可能见到典型的试探伤,有的刀伤还是死者无法够到的地方。抵抗伤是受害者在被袭击过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凶器、或试图抢夺凶器时所造成的伤害,多见于手掌和胳膊上。而自杀之人,往往在自杀过程中会有内心的痛苦斗争,在自己的前胸或者手腕上有深浅不一旦比较符合规律的试探伤,有的甚至是平行的较浅的划痕。
洪律师:自杀有那么复杂吗?我知道的一些案子,都是直接就造成了死亡后果的。
吴老师:不能一概而论,自杀的过程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直接。对于一些自杀者来说,尤其是没有医学基础的人来说,是需要付出一番努力和尝试的。所以,“试探伤”这个概念在这类案件中非常关键。所谓试探伤,就是当事人自杀时“反复尝试”的结果。之所以会有试探伤存在,是因为并不是每一个自杀者都可以很容易找到“致自己于死地”的血管和神经。如果自杀者决心很强的话,那么他很有可能在完成致命伤之前对自己造成多处的试探伤。
洪律师:自杀的人,在下决心自杀之前,在自己手上或身上搞几处试探伤,这可以理解。但高达三十多处,这就无法理解了。您说的湖北的案子,也不过11处刀伤啊。
吴老师:这您就有所不知了。1998年,美军上尉赫斯身中26刀在野外死亡,最终被认定为自杀。我看过法医学的案例,国外有八十多刀被认定自杀的,还有一百多刀的自杀……
洪律师:听着就疼……
吴老师:人在极度痛苦时,会选择几乎自虐式的自杀方式,不能用您这种正常人的心理去衡量。我知道国内有抑郁症患者,曾经割了自己几十刀,想自杀,最后还被救活了。您说的湖北公安县那个案件,我看过照片,那十一刀的刀伤部位基本在正面,没有背部,属于双手够得着的位置,从位置上符合自杀认定,当然,最终判断是要结合现场情况,包括伤痕部位、刀口方向、死者姿态、凶器位置等。
洪律师:可是,那个案子中的死者,气管和喉管都被割断,自杀得太惨烈了吧?警方当时的通报是,致命伤系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难道致命伤不应该是气管和喉管都被割断吗?我认为这足以导致人直接死亡啊……
吴老师:据我所学的粗浅的法医学常识,喉管和气管都被割断不会立即死亡。你想啊,有时候临床抢救的时候,医生还会主动切开气管呢。真正致命的应该是劲动脉,颈动脉在侧面,其割正面反而没事。注意看,上腔静脉破裂,您知道,上腔静脉是一条粗大的静脉干,在右侧第一胸肋关节后方由左右头臂静脉汇合而成,注入右心房,这都刺破了,如果不及时救治,可能会导致失血过多,而失血过多就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洪律师:那会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就是在人被杀死后,再人为制造试探伤呢?就是他杀伪造成自杀。比如勒死后伪装成上吊。
吴老师:您说的他杀,通常情况下,排除被毒死或自己昏迷,受害者通常会有挣扎反抗,那多多少少会在尸体上留下痕迹。生前的痕迹和死后的痕迹是有区别的。人活着的时候有伤,那是皮下出血,如果给足够的时间还会自动愈合,但人死了,血不流了,那伤就愈合不了。所以,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法医很容易看出来。你说的勒死后伪装成自杀,很难办到。凶手把死者用绳子勒死后,死者的脖子上会有勒痕。然后伪装成上吊,又会出现新的勒痕。这两道勒痕几乎不可能重合。还有,勒死的话,基本上是从背后袭击,一般会平行于地面用力,所以勒痕是直的;而上吊的话,是垂直于地面用力,勒痕会斜向上。而且勒死的话,很可能会绕脖子一圈或一圈以上,所以脖子后面会留有勒痕;而上吊的话,着力点在喉咙,所以颈后不会有勒痕。另外,还有椅子的高度以及倾倒的方向,指纹的问题,都可以暴露凶手。所以,勒死后伪装成上吊几乎是不可能的。
洪律师:那有自杀伪造成他杀的吗?
吴老师:您看过柯南的《偶像密室事件》吗?里面的手法,就是自杀伪造成他杀。用冰块固定好刀子,然后在高处背朝下自由落体,利用重力把刀子捅进自己背后,冰块融化后就像他杀。这是利用人自杀不可能把刀子捅进自己背后的盲点。我在法医学案例中也看到过一些自杀者千方百计想嫁祸他人,伪装成他杀,然后被名侦探识破……还有自杀伪造成是意外的,为了骗取巨额保险金。
洪律师:人都死了,还这么大费周章!套路太深了。我在法医学方面是个门外汉,只是直觉认为一个律师,如此惨烈的死法,不像是自杀。您知道,作为执业律师,我也得罪过不少人,但我绝对不会自杀的,但我怕有人用这种方式报复我啊……难道现场勘查就不会出错吗?
吴老师:会。所以要非常谨慎。据我所知,这位律师之死,引起比较大的争议,2月26日这次是第二次勘查和鉴定了。案件最终的结论应该以尸检报告为准,只有看过现场的有资质的法医才可以对案件下最终结论。我们在这里仅仅是对案件进行简单讨论。我也不是说,咱们今天讨论的这名律师之死就一定是自杀,只是说,即使三十多刀,自杀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关键还是勘查和鉴定。
洪律师:那倒是。虽然舆论存在争议,但大部分都不是法医学的专业人士,也不懂科学证据。目前我没有查到有尸检报告,也没有亲自看到现场的具体情况,仅仅有警方通报和媒体对家属的采访,所以很多质疑只停留在表面。我希望警方披露的信息再详尽一点,才可以释疑。
吴老师:我非常理解。作为律师,压力太大,去年媒体报道了不少起律师过劳死的,现在又有一个不知道是自杀还是他杀的。不管怎么样,希望有一个真相,他也可以安息。
洪律师:今天的讨论对我很有启发,我想有机会去听吴老师的课。
吴老师:我推荐您看一下我翻译的李昌钰博士的书《让证据说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启发会更大。我也希望邀请你作为兼职导师给我的研究生上一点实务课呢。如果“天下说法”的朋友接受的话,以后,我们这种对谈方式还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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