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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这个会议之前我很纠结,7月份我发过一篇关于快播的文章,有点替王欣喊冤的意思。那时信息不是很全,只是我个人不成熟的见解。我发现自己的观点原文被张克东的辩护律师引用了。昨天看了审判过程中披露的证据,以及方兴东博士的文章,有点新的想法。
一、关于法律规则的问题
法律规则上的关键词是“牟利”和“明知”。但这只是实体法的规定,如何证明?就是程序法和证据法的问题了。犯罪主观意图是很难证明的,你怎么知道人家心里怎么想的?控方说你明知,你说我不知道啊。这就需要证明。公诉人其实应该关注快播的盈利模式,快播软件是免费的,它本身并不靠软件使用收费。快播的技术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创新性,p2p很早就有了,它把下载用户都连接起来,利用第三方缓存来加速,用户越多速度越快。当时类似软件很多,但快播的市场排名在很短的时间里占据第一,三亿多用户,几乎全国一半以上的网民都用它,其实不是它技术牛逼,而是技术连接的内容。它本身虽然不创造内容,但大量侵权或者淫秽内容却以种子的形式存在于其缓存,甚至在其托管的服务器里面,发现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别的公司不敢这么做,快播做了。通过这些种子,加速用户之间的下载速度,这是表面,但真正吸引用户“刚性需求”正是这些淫秽视频的内容和快速便捷的检索工具,当时没有一个工具能如此大量地黏合淫秽视频网站和用户。通过快速吸引大量用户,占领市场,可以马上获得巨额的广告费和资本的投入,这才是快播的盈利模式。这种盈利模式不能长久,因为存在法律的禁区,一旦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资本就不会进入,其转型就存在问题,遗憾的是在其积极转型前事发了。快播当然是要赚钱,如果它不牟利,也不会构成这个罪名。那么快播的负责人是否知道呢?刑法上规定的“明知”和“应当知道”是通过外部因素来判定的,例如,快播传播的视频中有大量淫秽内容,作为负责人不可能也不应该不知情,何况有关部门还处罚过或者约谈过。处罚或者约谈都可以作为以后证明你“明知”的证据。然后要看在查禁淫秽内容上,快播有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如果你的技术可以做到查禁50%,但你只查禁了0.5%,那就是明显放任。快播也知道,如果屏蔽或禁止盗版和淫秽视频传播,用户马上大量流失,它不愿放弃前期的市场成果,还是抱着侥幸。被处罚之后,还是有火中取栗的心态。控方不需要证明其故意,只要证明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不讲那些娱乐的段子,单纯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快播案件,能公开直播是有勇气的,但法制教育的效果没有起到。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伶牙俐齿,巧舌如簧,但其实很多是偷换概念和诡辩术。比如说快播的问题,把其他竞争对手扯进来,这逻辑就好像那么多罪犯为什么就只抓我。场面上很热闹,但仔细分析,很多都不在点子上。除了迎来一场网络的娱乐和媒体的狂欢,实际的意义并不大。公诉人的问题更严重,不仅对新技术的问题比较无知,而且经常被对方的诡辩带到沟里,场面比较被动。当然也可以理解,公诉人的日常办案工作量太大,知识结构的更新不可能与时俱进,与技术专业出身的被告人相比具有天然劣势。何况公诉人是立,证明责任在控方,辩护人是破,挑刺总比较容易一些。当下,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还要擅长辩论,这样的人才很多都流失到律师队伍里了,一个八万年薪的法律人跟十个八十万年薪的同行论战,也是蛮凄凉的。不过这也提醒我们的法学教育,如果只注重法学理论考究,忽视技术进步和逻辑思维的训练,这样尴尬的场面还会一再出现。庭审模式变了,公诉人的能力和心态都应该有所转变,如果你不懂技术,其实可以请一个专家辅助人帮你。台湾地区以前的公诉人更偷懒,庭审奉行“如起诉书,依法论科”的八字箴言,根本没有指控的积极性,后来也是实行交叉询问,被辩护人“吊打”,才慢慢改变风气,形成真正的控辩对抗。审判公开以及新媒体对庭审的冲击,对传统的审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次的庭审,司法机关的准备显然不足,虽然公众参与度很高,但预想的效果没有起到。不过,敢于如此公开,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因为更公开、公正的司法是大势所趋。
本文为2016年1月11日参加《网络技术与法律义务——快播案研讨会》的即席发言,文字为互联网实验室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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