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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原告却打了六年官司,走了五年的上访申诉路。这个案件,涉案的公检法明知造假,却互相推诿,至今没能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结论。我学习法律二十年,从教十年,做了十年兼职律师,也觉得匪夷所思,为之夜不能寐!犹如“秋菊打官司”,我们的司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会导致一起简单的纠纷,最终无法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本案主要人物:邵汉荣,女,原告之一。
邵宏伟,男,系邵汉荣弟弟,原告之二。
朱红利,男,系邵汉荣、邵宏伟的远房表弟,被告。
一、法院为何公然采纳假证?
事情得回到九年前说起。2006年7月26日,邵汉荣、邵宏伟姐弟和朱红利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朱红利在征得家人的同意下,自愿将其位于武汉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的250平米新宅基地无偿地交由邵汉荣姐弟出资共建,后者承担建房所有费用。房屋处置权三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房屋一旦征用,朱红利要尽到告知义务。签征用协议领取补偿款等,所需经手的各项程序,都需要三方在场并经三方都同意,方可签订,朱红利不得以房主为由私自决定。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利益分配方式为甲乙丙三方均分。这份协议由朱红利、邵汉荣、邵宏伟签字后,还由朱红利的妻子周燕琴以见证人名义签字。事情就是这么简单,一方出地,另两方出钱,三方共建,利益均分。
2006年9月,邵汉荣、邵宏伟姐弟拿出所有积蓄,投资120余万元,在朱红利的宅基地上建完了五层房屋。三年以后,房子要被拆迁。面对利益,朱红利选择了隐瞒实情,单方面与武汉信诺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独吞了拆迁款。2009年11月,原告邵汉荣姐弟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核实拆迁权益,并按协议分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红利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及《产权调换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同时还以书面形式出具了虚假内容的证明,证实只有货币补偿116万余元,无还建房屋。(2010)洪民初字34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了上述伪造证据以及虚假证明,判决朱红利只需给付邵汉荣姐弟俩每人38.7万,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这份出自洪山区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34号判决根本问题是什么呢?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声称已经依职权调取了补偿、置换合同,认为与朱红利提供的合同一致,而实际上朱红利的证据是假的。所以,邵汉荣姐弟有理由相信法官在取证和调查环节公然造假,为被告朱红利的假证背书,而且还写入了判决书。这个错误,不可能用“疏忽”来解释,要么是渎职,要么是枉法裁判。被告提供假证据,法官只要去核实原件,就知道是假的,但法官核实以后却违背事实说是真的,以此蒙骗原告,直到后来由检察院查证并揭穿。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长、审判员不该追究责任吗?多年来,邵汉荣一直在实名控告洪山区法院法官杨庆九、陈燕冰枉法裁判。
2011年6月份,经邵汉荣姐弟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武检民抗(2011)31号民事抗诉书,依法查明被拆迁房屋除货币补偿130余万元外,还有6套还建房(面积总计725.64平方米,价值约400万元)。此时,朱红利已经私自将补偿款1328496元大部分外转(有银行流水记录),将还建房屋中面积为131.2平方米的房子和134.82平方米的房子出让给他人。相对于400多万利益,给邵汉荣姐弟每人的38.7万微不足道。他们连最初的投入成本都没有收回。
这个朱红利呢,一直官司缠身。朱红利曾经在2001年3月2日犯因涉嫌盗窃被洪山公安机关抓获,判刑一年半,于2002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18日朱红利因敲诈勒索被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日开庭审理,可不知为何他庭审后潜逃。朱红利在潜逃期间,在同一发案地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一死一重伤。据邵汉荣说,办案人员明知朱红利是逃犯,抓获后处理结果居然赔钱了事,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嫌疑人朱红利,使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邵汉荣一直奔走,就是希望把朱红利绳之以法。
二、柳暗花明,却陷入另一个困局
2010年6月7日,经邵汉荣到洪山区检察机关信访后,朱红利才被洪山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潜逃三年半的被告人朱红利抓获,并因敲诈勒索罪由法院判有期徒刑6个月,收监服刑。让邵汉荣不能理解的是,朱红利明明是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被抓的,可是判决书却认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从轻判处。这个朱红利有何能力,让办案人员如此保护?
在邵汉荣姐弟的努力下,2011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武民抗字第00034号裁定书,裁定指令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邵汉荣认为,朱红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编造补偿合同、协议,虚构事实,采取通过虚假民事诉讼手段,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已挥霍,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侦查。
历经三年,邵汉荣姐弟以为可以等到迟来的正义,却没想到这只是新一轮折腾的开始。在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的现实下,邵汉荣姐弟走上了控告之路。终于,2014年4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张家湾街派出所受理邵汉荣的刑事控告,把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非法侵占拆迁款的行为初定为诈骗罪立案,并对报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可是随后不久,公安机关因为检察院不批捕,把朱红利放了。对此,邵汉荣非常不平。她实名控告洪山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胡斌,认为他在办理朱红利涉嫌犯罪的多起案件中,公然包庇、袒护、纵容,使得朱红利能够逃脱或减轻法律的制裁。对此,纪检部门没有回应。
在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系统上,我们可以看到一起邵汉荣被诈骗案,案件编号:J4201116413121100006,报案时间2013年12月3日,受理时间2013年12月11日,修改时间2014年4月16日。还有一起邵汉荣被合同诈骗案,案件编号:J4201116414041500006,报案时间2013年12月3日,受理时间2014年4月15日,修改时间2014年4月21日。这两个案件,受理人、登记人、主办人都是张峰,修改人都是李国祥,罪名不一样,受理时间不一样,案件编号不一样。但是,毫无疑问,警方案件登记系统里这两起案件是同一案件。
这两起案情完全一样的案件,洪山公安分局把前一个定为“诈骗案”,案件状态是“破案”,2014年4月15日案件类别更改为“合同诈骗”,案件类别是“撤销案”。而到了2015年洪山区检察院撤案通知书上,又变成了诈骗案。朱红利于2014年3月21日因诈骗被刑拘,2014年4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办案人员说朱红利释放时办理了取保候审。邵汉荣质问:2014年4月15日朱红利还处于关押期时,案件为何已处于撤销状态?4月26日释放时到底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有,如果办理了,现有又是处于何状态?
在查朱红利案的同时,邵汉荣发现公安机关把一起十几年前的他人告她的刑事自诉案件重新录入受案系统,把她列为犯罪嫌疑人。而那起案件,2005年9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有生效裁定,对方自愿撤诉。邵汉荣说,虚假立案本应立即撤销,然而却在她向公安机关控告李红利后重启。2003年12月的这一假案,至今十一年多了,洪山公安机关仍以“补充侦查”为借口不予撤案,这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她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对她不断申诉和控告的报复。
三、武汉公检法的太极手法
邵汉荣认为,朱红利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目的是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其行为为符合诈骗罪。她专门看了我在前几年写的一篇关于诉讼诈骗的文章,非常认可文中有关虚假诉讼应定性诈骗罪的观点。她特别提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她认为,伪造补偿合同、提供虚假证据,都是为了骗取拆迁款,这也是她持续多年控告诈骗罪的基本理由。
2015年3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武洪检通撤[2015]1号《通知撤销案件书》认定被告人在取得拆迁款后有隐瞒所得额非法占有的意图,应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该撤案通知书认为,区别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在于取得的财产是非法骗取来的,还是合法取得之后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朱红利在合法取得拆迁补偿款之后有虚构补偿款数额隐瞒所得的动机和行为,因此朱红利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侵占罪。2015年4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对邵汉荣被合同诈骗案,作出了撤案决定。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原告去法院起诉。2015年5月10日,邵汉荣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告朱红利侵占罪。事实和理由如前所述,而且引用了洪山区检察院的认定意见。起初,洪山区法院说一周内给她答复,但是一周后,他们又说研究研究,但是将近一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给她立案。受理此案的的廖法官认为,当年邵汉荣案发回重审,就没有走再审程序,民事转刑事了,他认为还不构成犯罪,应该继续进行民事再审程序。邵汉荣认为,脱离刑事,单纯指望打民事想从朱红利那里分到财产是明摆着不可能,不仅因为朱早已钱财挥霍一尽,法官会判决维护原来的结论,只有走刑事判他的刑,才能讨回公道。
2015年5月底,我通过电话与洪山区法院的廖法官取得了联系,进行了一次沟通,他还是坚持认为应该先走民事程序,而我认为只有走刑事才是解决之道,法院没有理由不给邵汉荣起诉侵占罪立案。最后廖法官说他要请假一个星期,回老家参加儿子结婚,让我6月6日以后再联系。在邵汉荣看来,本案的错误在洪山区法院,法官维护朱红利,就是保护他们自己。如果走刑事(比如侵占)让朱判刑坐牢,他马上就会叫嚣,我当初伪造诸多证据是你们法官默许的,在你们身上花了大量金钱,否则法官调取的证据怎么会与我伪造的一致呢?
邵汉荣说,刚刚过去的五月初,洪山区法院刑庭两位法官翻船也是类似的情形。大约2007年前后,法官给一个涉嫌贪污且处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判了五年刑,判决拿到手后,因为被告有钱,法官暗示让该犯做了个假病历,以身体有病不适合关押为名未执行收监。去年该犯在本村竞选村长时将竞争对手打伤,由此引发对手揭发,法院将该村官收监时他拒不配合,理由是他当初判刑后之所以不收监,是因为在办案法官身上花了300多万钱的。检察机关介入,从一位法官家里搜出巨款,尽管法官拼命辩解没有收钱,法官受贿一时定不上,但是滥用职权,渎职是赖不掉的。让朱红利坐牢,才是承办朱红利案的法官真正恐惧的。
对于武汉公检法而言,邵汉荣就像与风车搏斗的堂吉诃德,她不停地奔走,永远不给她结论。法院再审时移送公安,公安立案后请示检察院,检察院不捕要求原告自诉,原告自诉法院不立案,循环反复,转了一圈。法院踢给公安,公安踢给检察院,检察院踢给法院,邵汉荣就像一只皮球,在公检法纯熟的太极拳中茫然无助,报案无门,而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任性地把犯罪所得挥霍一空。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在中央高压反腐的今天,武汉公检法的某些办案人员为何仍沆瀣一气,徇私枉法,置公民的权益于不顾呢?邵汉荣在来信中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