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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奇的《再审申请书》

(2014-07-30 21:43:40)

 

申请人:谢俊芬,女,56岁,汉族,峨眉山市人,住本市滨湖社区93单元1-2号。

被申请人:谢建清,男,58岁,汉族,峨眉山市人,住本市西正街157号。

原审原告:杨德芳,女,87岁,汉族,峨眉山市人,住本市民政福利院4-5号。

原审第三人:高群英,女,60岁,汉族,峨眉山市人,住本市西正街157号。

原审法院及案号:原审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案号(1991)峨发绥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应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1)峨发绥民字第102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特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1991)峨发绥民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予以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本案应当依法再审。

申请人在母亲即原审原告杨德芳受伤住院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母亲保存的当年该案的一份诉状,但该诉状的请求及内容却明显与申请人当年向法院提交的那一份不一致,带着疑惑不能解,申请人到法院查阅了当年案件的全部卷宗,揭开了沉寂20余年的秘密,那就是原判决审判人员恶意篡改、伪造诉讼资料,枉法裁判,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状被调包。

经查阅卷宗,申请人发现,原判决所依据的诉状并非是申请人向法院所提交(当时是绥山法庭法官徐君写的)那一份,该诉状上的签名并非是申请人及申请人母亲所签,诉状首页两原告姓名上的指印也并非是申请人及申请人母亲所捺。

(二)庭审记录被篡改、伪造。

法院卷宗里的庭审记录,存在如下情形:1、同一次庭审记录的骑缝指印没有覆盖全部稿件纸张,指印在中页突然断裂,有的只有前半枚,有的只有后半枚,这表明自指印断裂起,要么是前面,要么是后面的庭审记录被刻意篡改、伪造;2、有指印部分中申请人及其母亲的陈述与没有指印部分的陈述完全不一致,相互矛盾,这表明,没有指印部分的庭审记录是审判人员为了配合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而恶意篡改的;3、同一次庭审记录中使用了不同的稿签纸张,这也是原判决审判人员任意篡改庭审记录的证据所在。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审判人员与被申请人谢建清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申请人不得而知,但铁的事实证明原判决审判人员恶意篡改、伪造诉讼资料,存在严重的舞弊及枉法裁判行为。

二、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是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所霸占的冰淇淋及汽车两项生意的全部财产及原材料,但原判决审判人员却将申请人诉状调包,另行捏造一份诉状,将诉讼请求恶意变为:判令被告多占共同经营冰淇淋.汽车润利款,(这是有悖常理,不合逻辑的请求)并将申请人单独经营的两项生意说成是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借款说成是被申请人的投资等等,其后,为配合其所捏造的诉状,又伪造、篡改庭审记录,最后作出了一份看似天衣无缝、完全合法的判决书,而事实上,其完全是在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存在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在认定事实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该案件予以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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