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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
 
 
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众所瞩目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时,我正在距案发地东阳仅十几公里的义乌青口老家准备过春节。因为义乌当地不少人也在此案的被害人名单,所以我对该案多了一份关注。公诉机关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二审也驳回了其上诉。此结果无论在案发当地,还是在全国,都是舆论争议的焦点。
 
按照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从法律规定上讲,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罚当其罪,并无不妥。但从情感上讲,舆论似乎有让吴英免死的理由:有人拿高官贪污与此比较,说为何巨额贪污有些被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人拿网民投票呼吁顺应民意,比如某门户网站发动了三十万人进行投票,63.2%的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因此希望最高院能刀下留人。也有人声称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项死刑中就有5个是金融类的犯罪,虽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但认为减少和废除死刑应该是“大势所趋”。
 
我个人认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的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的“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既然宪法已经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就应当不仅独立于行政机关,也独立于所谓的舆情。贪官该死,也不能得出吴英免死的逻辑结论;网民投票,也未必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情的理性诉求;废除死刑,则是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若能从法律上找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理由,自然应当支持在复核程序中提出,但若试图用公众情绪影响案件结果,则未免会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尺度。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说:“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团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它宣传工具的审讯。”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都寄予很大的期望。不可否认,当下中国司法,经常夹杂在行政干预和舆论影响之中。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法院受到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自有微博后,舆论监督司法更为迅速、便捷和富有成效,但可能造成的干扰也与日俱增。从李启铭案到钱云会案再到药家鑫案,我们可以发现在舆情汹涌中,地方法院在正常的审判中经常疲于应付各种媒体,而且案件中相关人员包括法官在内动辄在网络上被人肉或者人身攻击。舆论的力量在微博时代被无限放大,理性声音反而被遮蔽。媒体评论员笑蜀曾说,“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确1000次,也不能证明它一定会正确1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错,就是整个社会的灾难,这其中没有谁会是赢家。”在我看来,在法律愈发专业化的今天,这些“非理性的民意”其实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而很难说正确与否。
 
在吴英案的喧嚣中,作为局外观察者,我认为理性、冷静和就事论事,对于案件的进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律人的法学专家,应当尽量慎重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案件公开发表实质性的结论,若认为罪名和量刑规定有问题,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推动立法或修法上;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则应当避免对自己参与的案件发表倾向性的意见,而把努力用在复核程序中。媒体可以对事实进行报道,但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与案件的司法过程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落得“媒体审判”的口舌。而手握司法权柄的法官,则应当在重大案件中保持公正和纯洁,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一切都会被记录。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今天的每一小步,都会是中国法治千里进程中的“跬步”。
 
 
发表于2012年01月20日环球时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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