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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解决这个划时代的互联网矛盾?一边要信息开发,一边要加强用户隐私保护,这是个矛和盾的大问题。环顾世界各国,基本情况是政府出台法律法规,行业加强自律,互联网企业自我规范。简单说,就是政府进一步,网民退一步。管束多一点,自由少一点。但是,无论如何,我认为,矛盾解决的最终的方案不在于政府,也不在于企业,而在于用户,因为用户可以用鼠标对网络公司投票。
在长达10多年的互联网投票选择中,我形成了这样的一些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用户的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信息支配权
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通过合理的途径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支配个人数据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个人数据、是否与第三方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等,还包括用户能否通过合理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2)选择权
用户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网站或互联网软件收集个人数据前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以及提供哪些个人数据,而不仅仅像目前大多数的情况一样——用户的选择权仅仅局限在“进入”和“退出”的范围内。
(3)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在网络活动中,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已被收集、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以及该信息将与何人分享,用户有权知道有关网络软件在自己电脑上运行的情况。当网站或软件来搜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时,用户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选择权,这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得以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4)请求保护权
用户一方面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站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来保证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用户有权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协议申请仲裁。请求保护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公民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该怎么办的问题。人大即将出台的草案作了相应的监督规定。“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述四项权利,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用户和网络服务之间的边界。肖容建议,相关的网络公司,不光是网络软件还是网站平台,都需要认真考虑如何保护用户权利,如何考虑保护自己和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
然而,对于整个行业,整个中国而言,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需要认真对待,这就是要共同维护用户自由投票的环境。因为,有用户的投票自由,才有企业的竞争自由,有企业的竞争自由,才有行业发展的自由。这个自由是互联网的根本精神,不光关系到每一个网民,每一个企业,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