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报道,成都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辆车先后碾压一老人后逃逸,第四辆车撞上老人后,主动报警。法院判罚第四辆车主陪偿全部事故费用,声称如果找到前三辆车,第四辆车主可向逃逸者追偿。
我不是一个法学专业人员,但我觉得我们的法官在作出这样的判决后,自己能说服自己吗?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从以事实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下,我认为责任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是根据他侵害他人的事实为依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判决其去承担责任。
可是本案中,我们且不说第四辆车主有主动报案事实,有从轻处罚情节。就从法律责任来看,此案中第一辆车承担的责任最大,后面的车辆相对较小。四辆车,均应承担责任。然而,本案的判决,却让第四辆车承担了前三辆车所有的责任还不算,还承担了追偿的诉讼责任。从这个判决中可以看出,既然第四辆车可以“追偿”,说明他承担了前三辆车的责任,否则,不存在“追偿”一说。这样的判罚,第四辆车主承担了远远大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上讲,不公平。从法理上讲,不能因为前三辆车跑了,司法部门追究不成,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第四辆车。前三辆车逃逸,追究其责任应该是执法部门,而不是第四辆车主。不能因为执法部门无法找到前三辆车,第四辆车主就成了前三辆车的替罪羊了。
这个理由很简单,比如,三个在一起干活,如果有一人出现意外无法领取工资,那么他应该得的工资是不是让其他两人分享?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出现责任事故,为何我们的法院就会判罚第四辆车来承担所有的责任呢?其实,我们的司法部门有一个普遍的心理:同情弱者。因为追不到另外三个车主了,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全部补偿,那怎么办?抓到谁谁倒霉,更何况反正都是保险公司赔偿,对于第四辆车主来说,受损害也不算大。无数次救人反被诬的案件,多数都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而更为严重的是,本案还涉及到转移责任的问题,本来追凶是司法部门的事,第四辆车主自己犯了多大错,就承担多大责任。而现在其他三辆车所犯的错,都让他一个人来承担,他所拥有的只不过是有权向逃逸者“追偿”。难道让他去抓那些逃逸者,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司法部门永远抓不到逃逸者,他就永远替他们承担责任?
如果排除“同情弱者”心理,那么法官这样的判决,完全是为了应付事故,罔顾事实,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上可向领导交差,下可向受害人交差,似乎是为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然而,这样的判罚,却直接导致第四辆车主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成为这种可笑判罚的“受害人”,这应该是我们的法官们应该做的吗?无论是不是“同情弱者”,不顾法律事实的原则的判罚,最终受损害的不仅仅是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损害法律制度与司法公正的本身。从这种意义上讲,这样的判罚是对法律公正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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