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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乱想】谁给廖为明发了“人才”证?

(2012-12-05 22:20:14)
标签:

社会

酒驾

人才

感想

杂谈

分类: 胡思乱想

    廖为明为何许人也?我今天之前并不知道。今天在网上看到他的名字,就知道他是“人才”。这个“人才”是不是廖校长自己说的,我不知道,但我看到的是法院判的,我们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廖为明是“人才”。

    人民网转新华网消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当然,在这段话里,基础还是前几项“自首”、“积极赔偿”、“取得凉解”等,同时考虑到他是“人才”。前面几项且不去说了,起码“取得凉解”似乎不够准确,因为死者亲属以“不起”表示对判决的抗议,很难说是“取得凉解”。就说说这个“人才”问题,可以从法院的思维方式中明确地看到,“人才”也是他们进行量刑的依据之一。

    我不知道“人才”是由谁说了算,是法院认定谁是“人才”才算是“人才”?还是什么部门来认定谁是“人才”。如果是法院认定为据的话,那么法院又是凭什么认定他是“人才”呢?有没有法定的标准?既然“人才”可以作为量型的依据,那么应该“有法可依”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我们似乎没有看到认定廖校长是“人才”的法律依据。其实,我们也不需要在这里咬文嚼字,我们大伙也认为廖校长是个“人才”。但问题是,既然“人才”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我们以后怎么办?我算不算“人才”?我如果是“人才”,那么我在犯罪时是不是也可以减轻处罚?推而广之,你能说哪个不是“人才”?而且我觉得“人尽其用”,无论什么人,用在适合他的岗位上,都应该是个“人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之所以认为廖为明是“人才”,理由应该包括廖为明是教授、博士生导师,至于是什么实用人才,这个比较虚,没有什么实际标准进行衡量。就算这些都是理由,但这些理由都是技术技能性的,不包括人的思想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人思想行为表现为恶的一面,他还能不能算“人才”?廖为明犯罪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是有法可依的,当然在法院没有认定他有罪之前,我们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还不好说他是不是表现为恶的一面。但我们既然认定他获刑三年,那他就是个罪犯,罪犯还能算“人才”吗?还能以“人才”为量刑标准之一为其减轻惩罚吗?

    古代有“刑不上大夫”一说,这个“大夫”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叫“大夫”的。而我们这个“人才”的适用范围却没有任何依据,我们的法院总不能以此为量刑的依据吧?我不去猜测给廖为明定性为“人才”有什么外人看不清的原因,但起码我们都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就算人家大校长是个“人才”,不像我这样的贱民,但被撞死的那个研究生至少也算个“人才”吧?人家都研究生了,在我们普通百姓眼中,绝对是个“人才”的。你这个“人才”撞死了那个“人才”,这个帐怎么算?如果你撞了我们这样的贱民,我们的命当然没有“人才”的命值钱,死就死了。可是,人家也是个“人才”呢?这边因为廖为民是“人才”可以减轻处罚,但他撞死了“人才”,是不是要加重处罚呢?两厢一抵,应该不会减轻吧?

    反过来说,如果我酒驾,不要说撞死人,就是凭“酒后驾车”这一条,就足可以让我至少在里面呆半拉月的,缓刑对于我们这样的贱民来说那简直就天方夜潭。看来我需要去申领个“人才”证,如果我有了“人才”证,那就好了,岂非如古人的“免死金牌”?到哪里能领到“人才”证呢?廖为明这个“人才”证是谁发的?能不能给我发一个?我也有好几个带“家”的头衔呀。

    突然想起赵本山在小品《扯蛋》中,对那个发明“扯蛋”的胡秘书说:“哎呀,你真是个人才!”原来扯淡也可以成为人才。哈哈,不自觉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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