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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市长驾车肇事案的理智与情感

(2008-04-15 18:47:11)
标签:

法律

女市长

驾车

好官

范晓岚

杂谈

分类: 时评
 

对女市长驾车肇事案的理智与情感

雪里埋

 

湖北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驾车撞死男孩案,近日成为媒体关注和网络舆论的焦点。目前,范晓岚已经离岗接受组织调查,而交警方面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范晓岚负全责。

 

本来这是一起不足为奇的交通事故,但因为肇事者女市长的身份而具备了足够的新闻元素。其私自驾驶公车的违规问题,其涉嫌超速驾车的违法情节,其在斑马线上撞死小孩的悲惨后果,以及其给死者家属下跪道歉的情景再现等等,都因而具有了扯人眼球的效应。如此,事件引来民众关注,引来媒体穷追不舍,也就不难想象。

耐人寻味的是,网络舆论随着事件的逐步推进而发生着戏剧性的变化。

 

一开始,网友发贴曝光范晓岚“越线占道行驶撞死小孩”后,网上群情汹涌,对女市长大加挞伐,此时网友的言论可以说受到一种“仇官情节”的驱使。而这种情节来自于以往类似事件中的经验判断。

 

当媒体披露女市长掏腰包20万元给予赔偿,并数次给死者家属赔礼道歉,还一度当面流泪下跪时,许多网友认为范晓岚身为市长,没有去塞钱封口,没有去找人顶包,也没有去特权特办,已经难能可贵了。

 

最新的报道,则披露女市长是个“务实、亲民、勤政、敬业”的官员,去年抗洪期间,她在大坝上和大家一起守堤,还“乘坐冲锋舟解救被困群众”云云。网络舆论更对女市长刮目相看。

 

人类的确是容易受感情驱使的动物,但无论如何不能让情感战胜理智。

 

理智地看待女市长驾车肇事案,显然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女市长没有逃避责任,主动给予赔偿,这是她应尽的法律义务;她道歉,她流泪,她下跪,则是其内心愧疚的真情流露,只能得到受害者家属道义上的原谅,和博得社会舆论的更多同情;而作为一个“好官”的道德形象,也不能丝毫减轻和消解掉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从法律而言,则是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显然,20万元的赔偿并非范晓岚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而只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从其超速驾车、在斑马线撞人致人死亡的情节来看,涉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从全部责任而言,则是法律的归法律,组织的归组织。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只是范晓岚“作为一个司机”应该承担的责任;然而范晓岚还是一个官员,她还违规使用公车和违规驾驶了公车,因而必须接受相应的组织处分。如果最终法院判处其刑事责任,她还将依据组织规定罢官。

 

理智本来是这样告诉我们的。然而很多时候,我们的情感很容易战胜理智,比如:用道德的法庭来代替了法律的审判;追究了民事责任,却对刑事责任网开一面;因为“好官”的形象,就可以将组织原则抛在一边。因此,对女市长驾车肇事案不能就此罢休,不能利用民众的感情,来牺牲法律的正义和组织的原则。

 

实际上,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为什么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直到4月11日媒体介入后,有关部门才宣布范晓岚“离岗接受调查”?这绝非“巧合”二字可以解释。既然黑砖窑官员撤职还不到一年,就可以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东山再起”,这样一个“无心之失”的“能干”女市长继续干下去,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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