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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以后算不算“第一时间”

(2006-08-08 14:53:45)
分类: 时评
无关“瞒报”,但事关信息公开
 
雪里埋
 
在全国关注的“欣弗事件”中,有网友和媒体质疑监管部门没有向公众及时通报。比如,国家药监局在7月27日接到“欣弗”不良反应报告,却在8天之后才向外界公布。对此,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药品不良反应的对外通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准则,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欣弗事件”不存在瞒报,而是在“第一时间就把应该让媒体和社会公众知道的信息进行了公布”。(见8月8日《新闻晨报》)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8/052810656604.shtml
 
政府部门作为权威的信息提供者,当然要公布客观、准确的信息。药监部门的谨慎心态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样的表态却不足以回答公众的质疑。
 
因为公众的质疑并不在于相关部门“瞒报”,而在于“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瞒报”是什么?是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借此逃避相关责任。虽然所有“瞒报”,都毫不例外地“没有及时公开信息”;但是反过来,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就是“瞒报”。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不等价关系。所以,公众质疑监管部门,并不就是一味指责其“瞒报”。药监总局的反应显得有些过敏。
 
当然,公众“不够及时”的质疑有没有道理呢?或者换一个说法:8天以后还算不算“第一时间”?
 
显然,这里存在一对矛盾:公众要求在第一时间满足知情权利,这个时间越早越好;而相关部门却希望“社会安定”,发布的信息越准确越好。要准确,似乎就要牺牲时间。公众的“第一时间”和相关部门的“第一时间”就这样产生了错位,看起来无可调和。果真如此吗?
 
在我看来,药监部门对于信息“准确”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准确”,并不意味着就要药监部门掌握了100%的信息,或者等到有了盖棺论定的结果才向社会公布。“准确”,其实是要求监管部门在发布信息的时候,以客观、严谨的准则,掌握了几分就发布几分。一言蔽之,公众知情权利和政府准确发布信息的职责之间,并不必然矛盾。公众的“第一时间”,也可以成为相关部门的“第一时间”,或者至少应该成为其努力追求的“第一时间”。
 
比如,在药监总局接到报告的时候,虽然不能确认患者就是因为注射新欣弗而产生不良反应或死亡,但是不断有患者在注射欣弗之后发生相关状况,却是确凿无疑的事实。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将后一信息初步向社会公布,并迅速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进行,信息的公布也就循序渐进、层层深入,越来越接近真相,直到水落石出。
 
当然,“第一时间”的信息公布,需要尊重事实,更要讲究智慧,但无论如何不能“按下不表”。须知,人命关天,早一日公开信息,就可以令有潜在危害的药物得到及时控制,令产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得到有效治疗,令更多还没有使用该药物的患者免受伤害。
 
至于药监总局拿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作为理由,也难以成立。按照该办法,须根据分析评价结果,才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这作为药监部门行业监管和药品整顿的执法程序,是无可厚非的;但它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序无关。很简单,如果要等到确定欣弗的不良反应和潜在危害之后,再发布信息,不知多少患者的生命已成明日黄花。事实上,由于相关检测结果要到本月14日才能揭晓,直到现在,我们对欣弗产生如此剧烈的不良反应,仍然只是“合理的怀疑”。但总不能因为这样,就不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吧!
 
其实,在国务院不久前出台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信息公开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毫无疑问,“欣弗事件”属于公共卫生事件,也就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应该遵循此原则。这一事件,也让我们看到现有药监体系存在的最大软肋——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乏。因此,希望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能早日成为一项惯例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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