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时评 |
这几天毫无感觉,混混沌沌,花了半天胡乱写一篇.本来应该往更深层次的地方挖掘的.无能为力.
果断开枪=/=果断击毙
雪里埋
7月25日,广州城内连续响起警方的枪声——荔湾和海珠民警分别在抓捕持刀、持枪顽抗拒捕的犯罪嫌疑人时,果断开枪,一人当场被擒获,一人当场被击毙。媒体称,这是“正义的枪声”,“再次显示了羊城警队的铁血作风”。(7月26日《信息时报》)
在广州市区治安环境严峻的形势下,在群情激愤和同仇敌忾的民意支持下,又特别是在广州市公安局鼓励“果断开枪”的政策下,这两起警察开枪事件是如此的顺理成章,而且也似乎获得了不容质疑的“合法性”。然而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两起事件存在着本质区别。
在荔湾的开枪制匪中,嫌疑人持枪在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在拒捕顽抗。另外,警方果断开枪也止于警告,在枪声威慑下,最终擒获匪徒。这里充分表现了警方的大智大勇和当机立断。即使嫌疑人被当场击毙,我想也无可非议。
但是,发生在海珠区的开枪毙匪,却令人非议。当时,抢劫失败的嫌疑人已被民警和联防队员、银行经警以及保安,围困在小胡同之中,无处可逃,只是不听警方劝告,继续挥舞刀具负隅顽抗。警方在两次鸣枪示警后,连开5枪将对方当场击毙。这里的疑问在于:为什么要连开5枪?为什么又要致嫌疑人于死地?
毕竟,“果断开枪”不等于“果断击毙”。《人民警察法》的确赋予了警察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的权利。但“使用武器”,并不意味着就要取人性命。而且,当时警匪对峙的情况算不上多么紧急,一方面匪徒已经陷入包围,穷途末路,插翅难逃,另一方面,警方也有充裕的时间,冷静地拿出抓捕方案。
尽管当事人解释说,在连开的5枪中,前两枪仍是朝地鸣枪,最后三枪才相继击中匪徒,似乎在表明警方已经“忍无可忍”;但这仍然值得追问:既然第三枪已经击中嫌疑人,为何还要开第四枪、第五枪?为什么不能在击伤嫌疑人之后,将其抓捕?难道嫌疑人中枪之后,仍然在拼命顽抗?况且,众多警力在围追堵截之下,竟然无计可施,不得不以开枪毙命的方式制服一个劫匪,这不得不令人警方的实战能力提出怀疑。
作这样的追问,并非吹毛求疵,而是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不能因为嫌疑人是劫匪,其生命权就可以被警方以“果断”的方式剥夺。毕竟,警方“使用武器”的最大目的,在于制止犯罪,并抓获嫌疑人;至于嫌疑人该当何罪,是否罪至死刑,自有法院的审判、法律的制裁。当然,不是说警方就不能击毙嫌疑人,但这应该是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穷尽其他可能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但在海珠区开枪毙匪事件中,显然,还有避免这一结果的其他方式可供选择。
而更令人忧虑的是,海珠警方开枪毙匪事件,竟然在网络上赢得了最为广泛的民意支持。在新浪网友的跟贴中,拍手称快的叫好之声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律师也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尽管这种汹涌的民意背后有着治安状况的现实背景,但其对于生命权的漠视却让人感觉到多数人的“语言暴力”,以及对于生命权利底线的粗暴践踏。
而公权力机关,特别是握有生杀予夺权力的警方,是遵从和屈服于这种民意的诉求,还是坚守法治正义的底线,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英国学者阿克顿说:“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必须明白,在自然法的意义上,一个未经审判的嫌疑人的生命权和一个普通公民的生命权,是没有区别的。尊重嫌疑人的生命权,其实就是维护我们自身的生命权利。公权力戕害一个嫌疑人的生命权时,我们拍手称快;当有一天公权力戕害我们自己的生命权时,谁来为我们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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