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媒体爆出圣元奶粉疑致婴儿性早熟事件,8月10日卫生部回应称还不能断定早熟婴儿与特定的食物或者环境之间有联系,目前,已组织医学临床专家对涉及到的女婴进行临床会诊,同时开展医学调查。(《京华时报》8月11日)
http://news.sina.com.cn/h/2010-08-11/013520868785.shtml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对于媒体有关女婴可能因为服用某品牌的奶粉导致性早熟的报道,卫生部高度重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条有关规定,卫生部已经责成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部门正抽取该品牌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女婴患病原因,结果将尽快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卫生部口中的“某品牌”圣元公司也没有闲着,其一面表示尊重卫生部的客观立场,表示希望湖北政府部门尽快公布检测结果,还原事实真相,一面又向北京各大超市的负责人下发《公开信》,称圣元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安全的,超市可继续销售。
客观而言,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女婴性早熟与食用圣元奶粉有关,因而断言圣元“不安全”还为时过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圣元奶粉还未获得清白,至少在卫生部的检测结果出台之前,其产品的安全性是存疑的。也即,一切皆有可能。就此而言,很难让人理解,圣元究竟哪来的底气,要求超市“继续销售”,正为此事而疲于奔波的卫生部又究竟是怎样一种心态看待圣元的信心十足?
卫生部以《食品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展开了对圣元的调查,但似乎忘了该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在我的理解,该规定的立法初衷应该是针对的“问题食品”,即可能有害可能无害的食品。这既是为消费者安全的考虑,也为问题食品的检测争取时间。但很显然,该条还存在着另一种解释,被召回的必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是一个类似于“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规定。之所以要展开检测,即说明这种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而允许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继续销售,岂不等于认可了它的安全性,那么再检测的意义何在?立法上有意无意的疏漏,不仅给了相关企业危机公关的时间和空间,事实上也传达了一种错误的信息,致使消费者陷入安全恐慌之中。如果最终的检测结果证明圣元是安全的,那么一切皆大欢喜,但如果结果证明圣元是有问题的呢?谁又该对之段监管真空期负责?而这并不是没有可能。
从事件之初的“检测无门”,到如今卫生部忌口称“某品牌”,我们既看到了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无序,也看到了主管部门的用心良苦。毕竟创立一个知名品牌不容易,经历了“三鹿”事件后,国产奶企也确实经不起再大的风波。但安全重于天,谨慎不能没有原则,宽容更不能没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冒险,更不能让安全存疑的食品在市场上招摇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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