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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前置应成干部提拔的制度要求

(2008-03-31 23:03:4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责任前置应成干部提拔的制度要求

 

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着手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层层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现实问题,日前,黑龙江省召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将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后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煤矿事故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地市党政“一把手”,将被“一票否决”,不能提拔重用。 (新华网3月30日)

权责对等,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在其治下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作为“一把手”,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具体到现实中,这个责任怎么负,负到什么程度,很多时候是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以至最终演变成如报道所说,“安全生产责任层层打折扣,落实不到位” ——这既可视为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消极后果,也可视为安全事故频发的一大诱因。

有鉴于此,将安全事故责任前置,也即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一把手”实行“一票否决”,不再提拔重用,是一次制度进步。同以往相比,它首先显示了一种制度的刚性。安全事故责任前置,相当于事先设置一条高压线,一旦触碰,就必然并且无条件地承担相应的惩罚性后果,避免了将责任暗箱操作的可能。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但之所以会“层层打折扣,落实不到位”,因为就在于它们往往都是滞后的,存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如果事故信息不能充分公开,媒体和公众无法参与和知情的话,责任追究就容易变成“内部处理”,最终被淡化和弱化。

安全生产责任前置同时还强化了预防的功能。无数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尽管原因各有各的不同,有时候可能只是极为偶然的因素所导致,但从根本上说,都与当地政府的执政理念甚至“一把手”的权力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譬如黑龙江省今年所发生的3起重大事故,就暴露出 国家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下去、煤矿验收检查严格不起来的这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顽症。 因此,责任追究就不仅要着眼于现在,还要着眼于未来,要让地方领导者明白,不重视安全生产,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在透支其政治生命。我们无法根治一些地方官员内心的政绩冲动,去发展“带血的经济”,但我们可以运用制度手段,从源头上将其扼杀。

从目前来说,干部提拔实行责任前置,还需制度上的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譬如,在实施对象上,要适度放宽,不能只针对党政“一把手”。毕竟,在政府的很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起作用和有影响力的并不总是党政“一把手”,还可能包括二把手,三把手以及分管领导;再譬如,在力度和深度上还需加强。近年来,不少地方在环境保护,教育等领域实行了干部提拔的“一票否决”制,这是令人欣喜的现象,但总体而言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如何将这些零散的,局部和暂时性的规定持续推广,使责任前置上升为干部提拔的制度要求,显然还要不断探索和努力。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30/112915255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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