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为“单位”,负债难以避免
造价1200余万元,外观宏伟气派的四川珙县法院新审判大楼自2003年竣工之后就处于尴尬状态:由于无力偿还欠下的1100多万,该院日子过得相当艰难,“连办公室电费开支都很困难”。(《华西都市报》7月18日)
类似于四川珙县法院这样,不顾自身的支付能力大肆兴建办公楼,以致无法偿还债务,尴尬地当起“老赖”的例子并不鲜见。许多网友将之与某些政府部门奢华的楼堂馆所归于一类,不无道理。法院不是企业投资的五星级大酒店,也不是富人的私家别墅,不管有无能力支付,追求奢华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我们都知道,各级法院的办公经费是十分有限的,要想充面子讲气派,除了“恶意透支”几乎无路可走。但从性质上来说,法院之“气派”比之于政府部门之“气派”,更为恶劣。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这一职能定位,决定了我们对法院外部环境的要求是极为苛刻的。一方面,是法院必须保持一个超然地位,从经济上和业务上独立,不能卷入与审判无关的各种纠纷中去;另一方面,法院必须让公众有充分的信任感,能够把法院当作正义的栖身之所。
由此来看,珙县法院不得不面对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在根本没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建成造价达1200余万元的审判大楼,将如何回应公众的广泛质疑?第二,在“连办公室电费开支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必要的办公经费如何落实?审判效率如何体现?当然,核心问题还在于,法院所欠的高达11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将如何寻找“出路”?正常的救济方式是:在调解几无可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诉诸法庭。这就造成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两难局面,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对待。
珙县政府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采用县里支持、争取上级拨款等办法,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这一解决方案令人诟病之处,不仅仅在于“公共资金为法院大楼买单”这一表层,而更在于:在现有的权力架构中,法院和地方政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一旦政府为法院出钱出力,两种权力就难以摆脱利益的牵连,司法独立性就无法得到保证。最直观的例子:民告官案件日渐增多,如果法院事先拿了政府的好处,还能做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吗?
学者秋风曾这样表述:我们的法院,除了是一个审判机关外,也是一个“单位”。作为“单位”的法院,对外自然是个审判机关,但在其内部机构设计和职能安排上,却要承担大量非审判事务。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法院残存着某些“单位”的劣根性,才会发生“负债盖楼”的事情,而政府为其埋单无疑更是错上加错。因此,破解之道就是,让法院回归纯粹的审判机关,把诸如盖楼之类的行政事务剥离出去,交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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