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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击毙无辜纯属"个人行为"吗?

(2009-02-16 22:16:02)
标签:

法律

蒙自县公安局

蒙自公安局

被害人

吉忠春

杂谈

警察击毙无辜属"个人行为"

     蒙自公安局是自蒙还是蒙人?(原创)

 

      忠言 文

    云南红河州蒙自县一名民警酒后向一男子开枪致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表示,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而被害人家属则称,事发当时并不存在所谓“殴打民警”一说,如果警方不就此进行修正,他们暂时不会考虑将尸体按照正常程序处理。(2月16日云南网)

   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称,2月13日21时30许,她回家时看到的情况是,丈夫潘俊根本就不曾对吉忠春动过手。吉忠春摸出手枪,对着丈夫潘俊连开3枪,3枪都打穿了。“我丈夫身上被打了6个孔!”对死者家属的说法,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予以反驳:“他肯定打了民警。不能单方面听谁的,我们综合调查了很多方面的情况,殴打行为是存在的。”他强调,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的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民警吉忠春的行为,真的与他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纯属“个人行为”吗?对此,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做出否定的回答。

    第一,正如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承认的那样,民警吉忠春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的枪支使用管理规定。他使用手枪不是针对暴力犯罪,而是针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其行为骇人听闻,更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国家专门针对警察而制定的法规,也正因为吉忠春是民警,才给他配发了枪支,怎么能说与其职务没有关系呢?如果吉忠春不是携带枪械的警察,也许被害人就不会死亡。

    第二、警察为什么要配枪?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公AN民JING肩负着保护一方平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随时随地都有的,即使是在下班时间里,这种责任也不能推卸。否则,下班时间仍然带着器械和枪支,甚至还带着枪支回家就无法解释。虽然吉忠春枪杀被害人是发生在下班后的晚上,上级也没有给他指派值勤任务,但这绝不能视为完全的个人行为,更不能作为推脱管理者责任的理由。

    其三,吉忠春所在公安局对其的管理教育责任更是无法推卸。警察佩带枪支器械是用来对付严重犯罪嫌疑人的。而本案的受害人潘俊手无寸铁,与吉忠春只是发生一般性纠纷,即使是潘俊吉忠春动了手脚,也绝对不应该被直接当场击毙。据报道,警察吉忠春当晚还是喝酒之后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开枪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警察“五条禁令”的第2条,就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包括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携枪饮酒。对此,蒙自县公安局该如何解释?

    吉忠春作为警察滥用枪支打死无辜,无论如何也逃脱不掉他的个人责任,他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相关单位和领导也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被害人家属完全有正当的、充分的理由向凶手所在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这一点,蒙自县公安局的领导不应该揣着明白装糊涂,自蒙可以,蒙人太难。

    凭心而论,谁都不希望出事,包括蒙自县公安局的领导也是如此,人们完全理解。但是问题出了,就应该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该谁负责谁负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宁得群众的尊重和信任。而文过饰非,避重就轻,甚至千方百计为自己推脱责任只能使矛盾和问题更加复杂,甚至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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