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善者得恶报
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一名医生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该医生献血救人,没想到此举竟招致医院受罚。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都市时报》)
常言道,“善有善报”。然而,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献血救人的善举,却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恶报”,这让当事者、患者家属和许多善良的人们想不通。卫生管理部门处罚医院的依据似乎是理直气壮:“违法采供血”。但是任何事情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名阮姓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大出血。下午1点多,医生给患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仍出血不止。为此,在四处为患者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请示区卫生局领导同意后,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患者义务献血200毫升,使其转危为安。而如果到昆明血站取血,来回需要近5个小时,患者就可能有生命危险。然而,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则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并下发《处罚预先通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我们经常听到“人性化管理”的口号,可为什么一到具体事情就缺少了人性呢?如果东川区人民医院当时按照常规渠道得到血浆,那倒是合法了,但恐怕病人会一命呜呼;如果因医院救治患者不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们的管理部门是不是又会以另一个面目出现,来追究医院“见死不救”的责任呢?
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制订法律法规的目的又是什么?建立和谐社会,彰显文明有序、道德善良的社会行为应是题中应有之意。我以为,衡量人们行为准则的标尺最根本的是看它的社会效果有益还是无益,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患者家属说:“医院和医生采血救病人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是为了救死扶伤,如果这样的举动得不到表扬却要受处罚的话,我们很怀疑这种处罚的合理性!”。
现实生活中,善者得不到善报的例子已经不少了,诸如见义勇为者被歹徒伤害而得不到保护、出租车司机为救助病人闯个红灯而遭到严厉处罚等等。这些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实,已经伤害了许多善良人的心。笔者并非提倡“有法不依”,而是说执法也要讲人性、讲情理、讲社会效果。在一个社会,如果行善者总得不到善报,那么做善事、学善者的人自然会越来越少。而没有人性的管理,一个缺少人性的社会,其管理再严格也并不值得赞美。
(原发<现代护理报> )
仇进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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