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误工费”?榆社三农民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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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巩艳军再次坚定了替父亲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心。他告诉记者,他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能不能获得赔偿倒是次要,但一定要为父亲讨个说法”。
巩艳军是榆社县箕城镇潭村农民,其父巩福清3年前因为反映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并收取了5000元“误工补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刑拘26天。同时被拘的还有村民巩晋波、巩建武。2010年3月1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巩福清等人无罪。
2010年5月26日,巩福清等三人向榆社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1年春节前,榆社公安局下达“不予赔偿决定书”。
在深圳、北京打工多年的巩艳军告诉记者,“父亲不懂法才惹了这个麻烦,我希望能用法律的武器为父亲讨回公道”。
反映问题收取“误工费”
在榆社县箕城镇,潭村是方圆几十里的大村。2005年换届选举后,部分村民发现,移民并村过程中,潭村下属的自然村温家庄村有数百亩的山林使用权拍卖及学校建设中存在问题。
2006年年初,包括巩福清在内的8人作为村民代表,将此事通过书面形式递交到箕城镇和榆社县的相关部门。2006年底,榆社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在对潭村村委(2003-2005)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了相关报告,认为“村委在财务收支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该办公室最终对箕城镇潭村拍卖温家庄四荒使用权契约出具裁定报告,认定潭村“村委会拍卖温家庄使用权买卖契约的签订是违法的、无效的”。此后,数名原村干部被处以“党内警告”等处分。
但事情并未平息,部分村民认为,虽然县农经办给上届村委会做出了“定性”,但原村委会领导“问题远非如此”,他们要求彻查上任村委干部的经济问题。
事情的再度爆发源于村民代表收受的“误工费”。包括巩福清在内的数名村民代表告诉记者,由于向纪检等相关部门反映上届村委经济问题,以及后来忙于协助上级部门调查账目,“自己搭进去不少费用,加上误工、耽误农时的损失,很是不少”。2006年底,8名村民代表拿到了箕城镇驻村干部及现任村委干部的“误工及差旅补偿费”。
这笔“误工及差旅补偿费”成了事件的导火索。2007年3月15日,村民代表巩福清、巩建武、巩晋波在递交反映材料后,在村中被榆社县公安局民警带走,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当天,巩福清等三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
同年4月9日,榆社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意巩福清取保候审。巩建武、巩晋波二人也相继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9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巩悟通等五人向榆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让三人一直觉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则是,“在收受误工及差旅补偿费中,另外的也是起主要作用的两人并没有被刑拘。”
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榆社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了这样的细节:
因原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将温家庄山坡贱卖等村务不公开问题,村民向镇县两级政府反映。
2006年11月份,陈建飞、巩悟通、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等人因反映上届村委会之事一直未见结果,陈建飞遂找到巩悟通,表示“告了一回也没有什么结果,县里近来一直想平息此事,不行咱们就走另一条路”。陈建飞所说的另一条路就是“要上点钱算了”。
巩悟通同意后,找到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三人商量此事。此后,几人找到另外两名村民代表乔茂忠、贡莲荷,在榆社县城文峰街的一家旅店就此事进行了再次协商。因陈建飞与箕城镇政府包村干部张晓峰是亲戚,并约定由陈向张提此事。
2006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巩悟通、陈建飞二人找到包村干部张晓峰提出“3天之内如果不给钱就继续向上级反映村里的财务问题”,为了“潭村的安定”,张答应了两人的要求,但提出“超过一万元,必须和现任村委主任乔立军商量”。第三天,在拿到张晓峰1万元、乔立军3万元后,陈建飞答应“不再过问村里的事”。
当天下午,在巩悟通的家中,陈建飞和巩悟通每人分得5000元。随后而来的巩晋波分到了1万元(其中有分给巩晋波哥哥巩晋华的5000元,但一直未给),巩福清和巩建武均分得5000元。随后,巩悟通、巩晋波、巩建武三人相跟给乔茂忠、贡莲荷二人每人送去5000元。但贡莲荷二人在拿到钱后认为不妥,遂将钱款退还。
榆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巩悟通、陈建飞、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巩悟通、陈建飞是主犯,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三人为从犯,应免除处罚。被告人巩悟通、陈建飞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五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危害后果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理”。
2008年4月9日,榆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巩悟通、陈建飞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三人均被判敲诈勒索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两次上诉终审被判无罪
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三人均不服此判决,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3月2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9年10月,榆社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巩悟通、陈建飞均提出“是张晓峰主动提出给钱的”。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则辩称“没有让巩悟通、陈建飞去要钱”,三人同时向法庭提供证据表示,巩悟通在给钱时说明这是“误工费”。但法院未予采信。记者见到的巩悟通和陈建飞在给巩福清代理律师的书面证明中承认,巩福清等三人的钱是其亲自给的,“当时讲明为误工费补贴,不是三人敲诈的”。
2009年10月28日,榆社县人民法院重审维持了原判。重审判决下达后,巩晋波、巩建武、巩福清再次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晋中市中院随后组成的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相关人员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0年3月17日,晋中市中院撤销榆社县人民法院(2008)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巩悟通等五人的行为虽有违法之处,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晋中市的终审判决书中还提到,相关证据证明巩悟通等五人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且无证据显示巩悟通等五人获得的钱财远远大于其因反映问题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在背负罪名的3年后,巩福清终于洗刷了罪名,等到了“无罪”认定,但他仍然不认同终审判决。巩福清坚持自己收取的是“误工费和差旅费”,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讲,敲诈勒索,总得对方有把柄在你手里吧,对方一个是包村干部,一个是现任村干部,我们反映的是上任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他俩没有任何把柄在我手里,这怎么能叫敲诈勒索呢?”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巩福清和巩晋波、巩建武均坚称自己“无罪且无过错”,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时,“没有对案件的主犯而只对从犯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存在执法不公的嫌疑”。记者在采访中,榆社县公安局并未就此做正面回答。
巩艳军认为,包括父亲巩福清在内,公安机关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存在错拘情节,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权和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0年5月26日,巩福清向榆社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榆社县公安局支付错拘赔偿金、错误取保候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2万余元。巩晋波、巩建武也同时向榆社县公安局提出了数额相当的国家赔偿申请。
2010年12月6日,榆社县公安局受理了巩福清的赔偿申请。今年1月28日,榆社县公安局向巩福清下达了榆公刑赔(2011)3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经审查查明,2010年3月1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巩福清等五人虽有违法之处,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巩福清无罪,并于同日书面建议我局对巩福清等五人予以治安处罚。由此,榆社县公安局作出“对巩福清所提请求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巩建武和巩晋波也于同日收到了内容相同的答复。
榆社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胡利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巩福清等三人虽然坚称自己既无罪也无错,“但对于国家赔偿,我们只能以终审认定为准”。
记者在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在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对“虽有违法之处,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员提出申请羁押期间国家赔偿的,不予支持。
采访末了,巩艳军告诉记者,父亲被拘时,他正好在外地打工。曾在深圳打拼多年的他认为“父亲是钻了别人设的套,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最近几年,巩艳军开始研究起了法律,多年的打工经历使他深切感受到“不懂法的难处”。他说,希望通过为父亲申请国家赔偿的事例告诉所有的人,知法懂法,不仅是为了让自己不受伤害,更重要的是,在受到伤害后,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
榆社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私下承认,此事在榆社引起的震动相当大,领导非常重视。“不管此事最终进展如何,但从农民申请国家赔偿的角度看,至少说明,即使在农村,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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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将有效制止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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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流程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