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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美妙的音乐喷泉竟能成为“杀手”:水柱自下体冲入体内,阴道被冲穿,肠子被冲断。在经历了3次手术、179天的住院治疗后,大三女生李梅将喷泉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内含3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6年8月17日20时左右,他们4人骑摩托车到了县城的时代广场。李梅说,当时广场里的音乐喷泉开了。一开始,喷泉喷得较低,他们不知不觉跑到了主喷区。这时喷泉的水柱冲天而起,李梅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一下子击中了她的下身,喷泉将她向上冲起后又抛了下来,3个同伴把她送到了医院。
今年7月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西峡县建设局认为,喷泉开放时,李梅违反了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玩水被冲倒致伤。
李梅的代理律师王永浩认为,李梅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修建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
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李梅不可能看到牌子上的警示。喷泉区近千平方米,但警示牌却小得可怜,达不到警示的目的。
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成年学生,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存在相应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7570元损失费,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为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此外,本案408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08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承担。
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峡县建设局也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李梅的诉求。(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