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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2007-05-12 13:05:21)
标签:

傲慢

视觉

长话大楼

窗口服务

离休

分类: 《信息跨越》和论文

    视觉高度上的不等,对话距离上的遥远,曾经使电信小姐们的傲慢有余,亲切不足。事情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复兴门内的北京长途大楼率先把窗口服务改为面对面的微笑服务,降低了柜台高度效果大为改变。但是,形式上的改变总是容易,而在服务质量上的提高,就牵连到企业的整体水平,当然首先是企业家的全面素质。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向没有长途权限的电话用户收取长途使用费,在北京也不是绝无仅有的新闻,可气的是还要对方前来局里处理。

一位离休的老同志C忽然接到长话局通知,让她马上到局里交纳5元多钱的长话费。她心想,家里电话没有长途权,什么时候打过长途电话呢?谁知,催款的电话不分早晚打过来影响了休息,老同志急了,你们怎么老骚扰我!生气归生气,问题还得解决,不然电话停机可就麻烦了。C无奈,只好托笔者去交涉。

到了长话大楼找到值班女经理,她态度非常和蔼地让先交费,不就是5块钱吗?以后再解决。

我说,一位大妈因电脑错误市话通话费成了5000多元,也是让先交钱后解决。大妈说不吃不睡说一个月,电话费也就1000多元,电话局会不会做算术,成了北京人人皆知的笑话。你们光微笑,不解决问题可不行。

女经理说现在电话都有长途权。遭我反驳之后,查了电脑证实这门电话确实没有“长途权”,总算让我填写了“申述书”,打道回府。

几天之后,长途局终于来电话向C道歉了。

    小姐的微笑虽可化解用户的怒火,最终还是以局方罢休为止。因为错误是电脑产生的,电脑不晋升不领奖金不分住宅也不出国批评它也听不见,领导拿它也没有办法。但是,明摆着没有长途权的电话,还要多次催款要账,早就应当判断是出了差错。何必非得打扰用户呢?

    如果说自从有电报、电话以来就有计费,那么在资费政策的制订上应当比计费操作更为成熟。基层在操作上出错难免,而在规范性上的计费政策,也同样有出错的时候。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几年前,因为外汇调价,国家计委同意凡是涉及到国际电信业务的资费也同样按照比例上调50%。一个多月之后,发现我们使用的国内“电子信箱”的月租和开户费也上调了50%。向电报局询问的结果,是“部里文件的决定”。

    找来部里的文件一看,果然是差错。我一个电话打到负责“计划财务”的司领导S那里,说明此事。他回答说,这事你找“资费处”解决,又补充一句,以后这种事情别给我打电话。

    资费处的处长S还是笔者“五七干校”的同班“班副”,马上就要退休了。副处长C女士也是熟人,当然十分客气。她说,我们不懂业务,这个意见是下边技术部门上报的。我们听说“电子信箱”是不分国内外的,也就同意了改动资费。

    当时的电子信箱是老系统,与互联网没有关系。通过分组网计费,完全可以区分国内、国际业务。再说开户费和月租与外汇也没有关系。

    过了一阵,部里下达相关文件,顺便把电子信箱的资费标准恢复。当时还是电子信箱的发展期,几千家用户中,除了本人受托代管的科委“火炬计划”、铁路“集装箱系统”两个“集团用户”之外,还没有别人提出这个问题。

    北京电报局为此专门把多收的开户费和月租数千元退回给我,也算是没有白跑。现在,倒是有许多人批评电信,可是在业务和资费上真正碰到问题发现不了、提不出意见,多收取的费用自然也没有人退给你们。

这笔“信箱”费用其实是50多个地方科委和高新区、创业中心和12个路局用户的上网费用,忙了半天还是给别人省钱。

要知道,科技部门,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那时不仅办公费用不多,对网络的热情也不高。我背着“猫”到各地宣传使用163拨号,每次会议必谈“信箱”,有的省市科委、高新区领导就叫我做“徐信箱”。

我动员大家使用电子信箱,说“分组网”开户费是400元,结果收的是600元。双方远隔千里解释不清楚,产生了误会有损个人名誉,我能不认真吗?

珠海高新区的叶红负责使用电子信箱,当地电信局竟然收取2000元的开户费。我找到北京电报局的陈晓红,这是一位业务水平高,办事又十分认真的女同志,经她联系之后多收的1600元终于退了回去。其他电信局还有想收MODEM测试费的,都一一联系取消了。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电信从上到下需要补课

跟部里打“官司”还能打赢,带了另外的“麻烦”。以后,只要发现北京电报局的“毛病”,小姐们就说,你不是和部领导熟吗?去找部里解决吧,别找我们。

好在玩笑归玩笑,该办的事她们还得按照规定给我办。

    企业的宏伟楼宇和效益领先在垄断经营时期都会成为拒人千里的理由,在传统文化中叫做“店大欺客”。

    据说,现在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要从上到下开始补课,补上长期以来技术进步和管理落后的差距,今天该你们努力了,奋斗吧,中国电信!

注:这儿说的是拆分前的“中国电信”,对现在的电信运营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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