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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日本国宪法》(部分条文)

(2006-10-20 10:49:21)
分类: 应该了解
(滴血残阳:经常听到看到各国在日本对外交往中产生重大违宪行为进行谴责,日本宪法究竟规定了些什么?他们究竟违反哪一条?尤其是对第九条的理解。)
 

日本国宪法

公布 1946年11月3日  施行 1947 年5月3日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 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命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欲维持本国主权并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和内阁的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 任。

第四条 【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2.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 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的任命权】

 

1.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2.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

 

一、公布宪法修订、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 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皇室财产授受的限制】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否认军备及交战权】

 

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国会

            第五章 内

             第六章 司法

第七章 财政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章 修订

 

第九十六条 【宪法修订的程序,其公布】

 

1.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 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

举时进行的投票中,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2.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 最高法 规

第十一章 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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