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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莺
近日,新著作权法修改讨论闹得沸沸扬扬,导演要求享有电影版权的呼声渐高。兹事体大,关乎整个中国影视业的健康发展,关乎每个影视人。本小编人微言轻,但基于公正的立场,不得不为制片商(投资出品方)说句公道话:
原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及类似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这个“者”,其实是指制片商即投资出品方,而非制片人或制片主任。除非制片人是投资人。谁投资谁是产品所有者。导演提出拥有产品版权,是无理要求!一个者字刺激了导演们的膨胀欲,新法里应予纠正。
所谓著作权,即著作者的权利,有原创作品(剧本、词曲)的才是著作者。著作权法即原创权利保护法。投资方投资将原创作品转化为产品后,拥有产品所有权。在保护原创的著作权法里涉及终端产品所有权已属延伸。因产品的文化属性,参与劳动者(演员、摄影、制片、导演、美工等)享有报酬权和署名权,仅此而已。
如果导演可以要求产品版权,那摄影、演员、制片、美工等可不可以?如果都来蚕食,那投资方还怎么获利?谁还来投资?每年五百多部国产片,上院线的只一百多部,许多都是一日游,亏损者众。导演们,请不要做压垮中国电影的最后一根稻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编剧们应联合起来支持制片商(投资出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