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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中的司法行政

(2007-03-01 16:20:50)
分类: 司法鉴定
你知道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吗?相信很多人说不上来。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行政职能,似乎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职能庞杂,二是职能虚化。
    先看“职能庞杂”。与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数量可谓最多,但很难找到一两个合适的词来概括其职能。从监狱、劳教、到律师、公证管理;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从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到法学教育、法律援助,司法局的职能可以说是千头万绪,而且,各职能之间还缺乏一种必然的联系。
    再看“职能虚化”。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司法行政机关比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设立的晚,很多职能都是从法院等机关分离出来的,如公证、人民调解。后来,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作为才有地位”的工作思路,又争取来一些职能,如:全民普法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148”法律咨询服务、司法鉴定等。不过,由于这些职能大都从无到有,从公、检、法“三不管”地带汇拢而来,开展工作必须多方协调,难度极大,所以这些职能不可避免地带有“虚化”的痕迹。
    正因职能庞杂,所以人们不易记忆;也正因职能虚化,所以人们印象不深。有这两条,“局外人”怎么会知道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呢?
    但是,这样的现状绝非是我理想中的司法行政。
    法制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其司法行政的职能非常强大,司法部长在内阁中的地位都极其显赫。比如,美国的联邦司法部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司法部长是总统的法律顾问,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就归属管理。
    香港行政区也设三个司,分别是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司法行政就是其中之一,律政司司长位居其三。
    就我国现实以及发展方向来看,司法行政的职能现状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历史上的成功做法,在理念上来一次突破,成为政府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成为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机构。
    要达到这一目标,我理想的司法行政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就是把那些管不了,不好管的事务交出去。如:公证、律师交给协会管理,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看起来似乎不属行政管理,应交叉由宣传等部门办理。
    有所为,其一:要强化行政职能。监狱、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管理职能,并增设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和司法机关的装备管理职能。其二:要增强行政强制执行职能,目前刑事即刑罚执行权已由司法行政中的监狱执行,但民事强制执行权仍然属法院,事实上法院的权力是“审判权”、“判断权”,而强制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其三:要增设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做为政府设立的法律部门,理应担负政府法制工作职能,而当前在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另设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做法,似乎并不符合精简政府机构的理念。
    以上就是我理想中的司法行政,笔者查阅诸多资料,当今世界,一个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强大与否,完备与否,已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无数古今中外的经验已证明,司法行政兴,则法治兴。

文章引用自:http://blog.sina.com.cn/u/4c013495010007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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