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知青工龄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023-12-10 15:09:20)
标签:
知青上山下乡 |
分类: 公开 |
插队知青工龄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采取“变通”办法适当照顾
1978年底结束的第二次全国知青工作会议,决定将知青工作的重点由动员安置转移到就业安排上来。这次会议确定对回城就业的插队知青,采取“缩短学徒期”的办法,对他们的定级待遇给予适当照顾,即“分配到技术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下乡满2年以上的,享受学徒2年的待遇;满3年以上的,享受学徒最后一年的待遇;满5年以上的,享受一级工的待遇。”[7]
根据这一精神,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如四川省劳动局研究并请示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2月发出《关于下乡两年以上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下乡两年以上(含病、困经批准回城)的知青参加工作后,分配到技术、业务工作岗位的学徒(练习生),下乡满2年以上的,享受学徒第2年的待遇,工作满1年后享受学徒第3年的待遇,工作满2年后享受一级工待遇;下乡3年以上的,享受学徒最后一年的待遇,工作满1年后享受一级工待遇;下乡满5年以上的,享受一级工待遇。分配做熟练工和繁重体力劳动的,下乡满5年以上享受一级工待遇,熟练期和转正定级的规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该通知还明确,下乡知青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算工龄。参加工作后在学徒(练习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劳动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其他学徒的办法执行。[8]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含街道工业)是否执行这一办法,省劳动局亦明确由地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如达县地区劳动局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含大、新集体)可以参照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工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县革委研究确定。[9]
这些规定,虽然再次重申“下乡知青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算工龄”,但根据下乡时间的长短确定了到技术、业务或熟练工等岗位上的学徒的定级待遇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回城到企业就业知青的一些矛盾。而对于插队多年的老知青,他们回城就业后在分房、调级时,因按工龄打分、划线,往往被“另册”相待,存在的矛盾并没得到消化和解决。
(二)逐步解决知青工龄问题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北京市《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规定,虽然仍没有涉及插队期间计算工龄的问题,但它打破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在工龄计算上的“壁垒”,为知青回城就业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就业都连续计算工龄开辟了“通道”。同年8月,四川规定参加服务公司和街道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知青,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如被招收到全民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0]
中共中央在1980年8月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中,鼓励新下乡知青到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队就业,规定“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这一规定,把新动员下乡知青到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劳动,视为“就业”,并确定从到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这为下乡知青在插队期间计算工龄开了个“口子”,也表明解决知青插队期间工龄问题向前推进了一步。
1981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为了鼓励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该规定指出,城镇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年限计算工龄。即是说,回城待业的知青从事个体经营后,如果他们以后进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个体劳动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这些政策规定,回城知青无论是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还是从事个体经营,以至新下乡知青到集体所有制场(厂)队劳动,都可以计算工龄并与以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连续计算,这些都是国家审慎推进解决回城的插队知青工龄问题的实际步骤。
(三)解决插队知青工龄不可能一蹴而就
1980年8月以后新下乡知青到集体所有制场(厂)队劳动,从到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回城待业的知青从事个体经营后,如以后再进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个体劳动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加之已实施的“缩短学徒期”对参加工作后的知青在定级待遇上适当照顾政策等,虽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唯独知青插队时间不计算工龄,就更加显得政策的不公平和有缺陷,以致不少知青心理不平衡甚至愤懑,每遇分房、调资、治病,甚至物价上涨等,都要为工龄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和诸多矛盾。
还有就是,到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的知青,从一开始就发放工资,计算工龄,享有职工福利待遇等,即或通过招调、商调、病退、顶替等方式回城并就业的知青,也仍计算他们的连续工龄。这些对同时期响应国家号召而到农村的插队知青,显然是不协调甚至是不合理的。
由于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牵涉面广,情况也极为复杂,又担心引发社会不稳与连锁反应,特别当时还有大量在乡知青,如四川1977年底就还有55.95万知青在农村。在大量在乡知青回城安排都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解决回城就业知青的工龄问题还不是时机。因此,政府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十分慎重,采取了逐步推进的策略。
在这期间,一些病退、困退和回城就业工作的知青因工龄问题纷纷上访和上书,要求解决插队期间的工龄问题,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南、四川、湖南等省的一些插队知青反映较为强烈。在这些反映中,包括1982年7月北京市新技术研究所等53个单位的92名原插队知青写给国务院知青办的署名信(附一),1982年10月肖芸等湖南部分老知青写给领导的信(附二)等。广大知青的呼声,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了该问题解决的进程。
1982年7月,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派员到中国计量科学院、中国农民报社和北京市家具总公司,对职工中原插队知青的情况作了专题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下乡时间越长的知青,参加工作越晚,其工龄越短,工资就越低。这部分人年龄也最大,负担重,生活最困难。[11]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提出了将此作为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一个特殊性问题加以解决的方案。即“凡从1962年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来、经批准插队的知识青年(包括随父母到“五七”干校的达到劳动年龄、参加劳动的子女),在他们参加工作之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并且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部领导表示支持培训就业局的意见。但考虑到此事牵涉到方方面面,特别是牵涉到国家财政和工资计划的安排,不是劳动人事部门一家能够决定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
1984年4月,培训就业局综合了各地意见,同意征求意见稿的有16个省、市、自治区,占多数;表示不同意的有4个省,理由是:(一)这些省仍有一部分返城知青没有就业,当前主要问题是解决就业问题,而不是工龄问题。下乡计算工龄还会引起与农民结婚那一部分知青的思想波动。(二)与工龄相联系的一整套劳保制度只有国营企业执行,与集体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基本无缘。突出工龄问题不利于“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贯彻执行,不利于鼓励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对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过去政策上已经有了一些照顾,1982、1983两年职工调资时,对下乡时间长的知青实际上也是有所照顾的,可以说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四)要求解决工龄的不只是下乡知青,诸如重新参加工作的60年代的精简职工、转为国家职工的民办教师和赤脚医生、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等等,都有一个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只解决插队知青工龄问题,不利于安定团结。
在征求各省、市、自治区意见中出现了分歧意见,加上考虑到解决知青工龄问题确实会带来一些连锁反应,故而欲行又止。[12]
三、插队知青工龄问题政策的正式出台
在1985年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中,工龄问题仍是作为评定个人工资和体现收入的一个因素,插队时间算不算工龄问题再次突显出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在当年4月2日就此事批示:有些问题“该解决的要解决”,“把事情办好,使绝大多数群众更加信赖党”。劳动人事部经过审慎研究,正式向国务院提出请示报告,对此事作了历史的分析,权衡利弊,认为原插队知青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对可能引起的问题,只能做好思想工作,不能再开新的口子。
1985年6月2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正式发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该通知规定,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青,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该通知还规定,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他们回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依照上述办法处理。该通知强调,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如北京市劳动局和人事局在1986年4月14日发出的补充通知中,对在“文革”期间,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成年子女、随父母到郊县农村落户的成年子女,以及1961年底以前有组织下乡劳动的知青,其工龄如何计算,都作了明确规定。
插队知青工龄问题的解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乡知青的关心和负责到底的精神,解决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插队知青在工龄计算上的遗留问题,受到广大下乡知青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
附一(略):北京市新技术研究所等53个单位的92名原插队知青1982年7月写给国务院知青办的信[14]
附二(略):湖南部分老知青1982年10月写给领导的信[15]
(作者孙成民,系四川省社科院知青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曾于1969年至1978年在四川省开江县红岩公社4大队插队落户。)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1964年1月1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2][3][4]
[5][6][7]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77页。
[8]四川省劳动局:《关于下乡两年以上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劳发(1979)65号,1979年2月16日。
[9]达县地区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局关于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的通知》,劳动(1979)字第07号,1979年2月21日。
[10]《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安置好待业青年》,1979年8月27日《四川日报》。
[11]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80页。1982年5月以后由于机构调整,有关知青上山下乡遗留问题,归口到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处理。
[12]孙成民著:《四川知青史》(第三卷)第422页至427页。
[13]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发(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14]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79页。
[15]《中国档案报》,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