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示众异同论
王小东/文
甲国实行A制度,乙国实行B制度。一些非常喜欢甲国A制度,却非常不喜欢乙国B制度的人,抓住了乙国发生的一件事,正在那里大肆谴责乙国B制度,甚至上纲上线到了乙国的文化低劣,国民性低劣的高度。令他们尴尬的是,同样的事情在甲国也发生了。他们该怎么办呢?
单就这件事而言,他们或者可以说,甲国别的虽然好,但这件事做得也不好;或者可以说,这件事看来也没有什么太不好,当时谴责乙国也是说得过分了。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接受的,符合逻辑的,符合理性的,符合道理的。如果他们还是要批判乙国的B制度,为甲国的A制度辩护,也没有什么问题。假设他们还是坚持认为乙国做的那件事是不好的,他们可以论证,甲国虽然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但发生得少,程度轻;他们可以论证,甲国虽然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但甲国改得快,而乙国却改不了;他们还可以干脆说,就算这件事甲国也做得不好,但并不可以仅就这一件事就否定甲国的A制度比乙国的B制度强,因为在其他许许多多的事情上,甲国的A制度都比乙国的B制度做得好。这些论证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符合逻辑的,符合理性的,符合道理的。
然而,在争论中美都有发生的示众做法时,这些人又是怎么论证的?打个比方吧,他们把两只鹿牵了过来,在那里寻找两只鹿的不同。当然了,这很容易做到,因为天底下不可能有两只完全相同的鹿,毛色多半会有不同,重量多半也会有不同。他们找得很细,把两只鹿的毛的根数的差异都算清楚了。于是,他们说,其中的一只鹿不是鹿,而是马,鹿不好马好。在看了那么多为美国的示众辩解的理由之后,我实在还是看不出美国的示众与中国的示众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所以我说,这是指鹿为马,指鹿为马就是那些急于为美国辩护的中国学者们做的事情。
我对于中国的司法很不满意。我认为从效果看它存在着两方面的大问题:第一,没有给好人以充分的自由;第二,没有十分有效地制止坏人干坏事;换句话说,好人在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之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对中国司法的不满,我相信(也许是盲目的,但我还真是这么相信),美国的法治比中国强,甚至印度的法治都有可能比中国强。所以,如果是想论证美国的法治比中国强,应该有太多的理由,应该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是用不着这样指鹿为马的。以指鹿为马来为美国辩护,给我的感觉是什么呢?给我的感觉是你自己智力不够,逻辑混乱,抑或是你在把我们当傻瓜?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而且这样做还会产生很多连带的恶果,以前和以后在其他文章中谈,在此不重复赘述了。
我看指鹿为马的做法的效果也许与那些这样做的人的初衷相反——人们甚至会怀疑,你们说的所有的美国的好处,都是以这样毫无公道可言的逻辑推导出来的。指鹿为马,就算你声势大,有话语霸权(为美国的示众辩护的文章好像是发在中国的大报上面的),就算别人不敢言声,也很难让人心服——我们再傻,哪个是鹿,哪个是马,心里还是有一杆秤的。就我自己而言,这样的做法使我觉得那些我本来认为过于极端、偏执的人或言论,如“狭隘民族主义”,也有它们存在的社会价值,因为这些指鹿为马的人太过分了。
2007年5月21日星期一
PS
关于中美示众之事,我原本就是转贴数学的一篇文章完事,自己本没有想写什么评论。然北京人是老博友了,他有兴趣讨论、辩论一下,我不回答或瞎应付都有些说不过去,所以写了这篇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