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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竞争优势

(2009-08-13 10:30:41)
标签:

杂谈

分类: 著作权

巧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竞争优势

2009年8月4日

我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数量在近年来获得非常大的提高,除了我国的软件企业不断增多,软件产品需求市场宽广等原因以外,还与我国政府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息息相关。经过笔者的粗略考察,目前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1.软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通行证”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这里所说的软件产品登记并非我们现在所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过,企业在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提交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免征增值税需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可以作为软件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可以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成立公司等

1997年7月4日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②]中第 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这一政策被某些地方政府进一步放宽,例如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 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这就意味着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考虑到公司法规定的工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只有3万元,而作为著作权载体的软件产品价值往往会高于3万元,因此,这一条款等于向软件开发者宣布,只要有一个 有价值的软件产品,就可以设立一家公司进行创业。这势必推动广大软件开发者通过设立公司进行创业,他们中可能就有中国未来的比尔·盖茨。

不过,要想享受这些政策优惠,出资人必须让主管机关核验两个方面的:第一,这个软件确实存在;第二,这个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出资人。目前,对这两个事实最好的证明文件就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软件著作权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如何能够快速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帮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8年就在公开场合呼吁,应当为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融资开辟更多的绿色通道,应当允许他们利用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软件产品知识产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进入2009年以来,我们欣喜的看到,有越来 越多的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服务。如果被用作抵押物的知识产权载体是软件,银行一般都需要贷款申请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抵押证明材料。
商业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一,在很多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看来,银行贷款融资显然不如引进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商不仅能够为中小科技企业解 决资金问题,由于他们也成为了公司股东,因此,他们对于投资企业如何改进管理、增加盈利能够提出非常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我们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盛峰律师 事务所协助企业进行融资的经验来看,融资企业持有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是风险投资企业评估投资价值和投资额度的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此外,对于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除了面对市场竞争要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登记以外,他们还面临着来自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门的考核。科学技术部于 2000 年12月7日颁布《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 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 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以上规定中的”软件登记证书”就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总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是软件企业的产品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依据。虽然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时间还很短,但是,我国软件产品存在种类繁多、同质化严重等特点。虽然我国把发展 软件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扶持的过程中,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无法搞平均化和一刀切。”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因此,《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理论研究部原创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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