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客《新锐解读》,聊开心网官司的是是非非
(2009-08-13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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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分析 |
做客《新锐解读》,聊开心网官司的是是非非
5月25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做客西陆网《新锐解读》,在节目中解读真假开心网引发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2009年5月20日,白领中人气最高的SNS社区之一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表示,由于再也无法忍耐另一家“山寨”开心网 (kaixin。com)的骚扰和恶意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山寨”开心网的所有者,恰恰是旗下拥有校内网的千橡集团。开心网的代理律师表示,千 橡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网络用户混淆,致使开心网和开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要求其停止使用近似网站名称,并公开赔礼道歉。
开心网用户难分真伪
主持人:据我们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于老师您怎么看此事?
于国富:我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我们法律界来讲都非常的清楚。事件的关注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互联网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普及率非常高。另一方面,也是大家非常感兴趣的,就是说到底哪一家开心网是真正的开心网,或者是社会存在两个开心网?
主持人:您玩过开心网吗?
于国富:我是开心网的注册用户。
主持人:您玩的是哪个开心网?
于国富:开心001,但是我的邮箱经常收到kaixin。com的信件,比如说谁把你打了一顿还是什么,这个需要仔细看一下他发过来电子邮箱的后缀是什么。
或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持人:对于注册域名也是有法律法规吗?或者是谁先注册谁注册有法律规定吗?
于国富:域名注册普遍的原则是谁先注册就是谁的,比如说我们俩都想注册这个域名,你先注册了,一般来讲我就不能注册了。比如说您先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我其他的法律的权利,我通过域名争议的仲裁解决或者是程序解决纠纷。
主持人:那么开心网起诉停止这个,关于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于国富:它是区别于商品的提供者的东西,它有文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等,那么商标的注册其实也是按照先申请的原则进行的。那么如果我们都在同一 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同样的商标,但是商标也存在有没有可能和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冲突的话,那么这个商标有可能在异议程序或者是争议程序中被撤销 掉。
主持人:比如说存在一个不正当竞争呢?
于国富:我刚才说了,今天我们不是法官,所以不去评判谁对谁错。但是我觉 得这个事情最核心的问题是法规规定,那么有一个法律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在自己的商品上,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这是不行的。应用到这 个案件来看,其实核心点在于这个原告他到底有没有知名度达到使自己的开心网成为自己的一个知名商品?那么如果有的话,那么好,对方也叫这个名称,这个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度商品。到底有没有相关规定呢?原告只要可以举证符合这个条文的证据,那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后者就是不对的。
很多网站都存在“山寨”版
主持人:很多人认为kaixin。com不仅仅是跟人家的名称相似,而且是山寨中的山寨?
于国富:这个我们要回到侵权问题,作为NSN这一类的网站,美国的一些网页编排、功能结构等等,实际在其他的这一类的网站都可以找到,不管是开心还是现 在的山寨开心都可以找到。所以说在这一块来讲,名称相符、内容相似方面,我们要把它看作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比如结构设计相同问题,这样的话可以加强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的因素。因为这一类的案子法官的主观性很强,比如说我讨论知名度没有尺子量,所以需要法官多方面的判断。那么到底有没有混淆,那么 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说要搞清楚。
主持人:除了这个之外,那么还有其他开心的模仿者吗?
于国富:很多的,其实不光开心网,其他很多的网站也有这样的情况。
主持人:这个里面跟它的流程的模式是一样吗?
于国富:应该说模仿的初衷从名称、域名是一样的,其实网上的山寨网站就是这样的。
主持人:在大家的印象当中互联网是高科技聚集的地方,那么怎么会在这样高端的行业中出现这样的事件?
于国富: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最主要是规避高端人群之间的矛盾,因为他们之间的竞争有可能使社会公共的利益严重的受损。比如说我们两个挨着卖苹果的 话,受损的可能是小部分的人。作为互联网来讲,2000年左右的时候大家经常说互联网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网络时代的速度太快了。你设立的网站如果做到了 老大,老二之间的差距老的很大。 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做成老大,都希望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在这种巨大利益的指引下,那么相当多的人可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另一方 面,互联网有一个特点,就是说哪怕我不知道竞争,我先把眼前打过了。另外虽然在不正当竞争当中把我打败了,但是我们的人气已经建立起来了,这样看起来好象 输官司的赢得了市场,赢的一方队他的意义不大。
胜负影响已无那么重要
主持人:对于本案的结果你有怎样的预估吗?
于国富:一个民事案件来讲,其实要重事实、重证据,甚至双方的证据准备情况决定了谁在这个案子里面的胜负的情况。原告要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使相 关公众一提到开心网就想到是它的开心网这个程度,这个时候它才会拥有一个知名商品或者是依据。另外一个,要证明一下相关公众因为被告的注册混淆,比如说我 上这个kaixin。com,其实我想上的是另外一个,这个时候混淆误导了,证明被告行为的客观的存在。比如说就网络来说,它的行为和存在可以通过公证证 据的情况考虑。这几点可以证明的话,原告的胜诉可能比较大。
对于这个案件来讲,胜负影响都不是那么重要。如果说原告胜诉了,法院判定被 告不能用这个域名了。域名和这个案件之间关系不大,那么你可以在不叫开心网的情况下使用这个域名,甚至我说这个话不负责任。比如说开心乐园、 kaixin。com,这个时候是不是就不侵犯前面的产业了?这个不是被告的建议,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