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根据网络媒体4月24日的消息,11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音乐搜索侵权案一审原告胜诉,法院判决雅虎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唱片公司21万余元。
这是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MP3搜索,第一次获得胜诉。2006年,百度因为MP3搜索也曾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之后该公司与娱乐巨头MTV达成了战略合作,而且在MP3搜索案上也获得胜诉。
是什么使百度和雅虎两家在搜索MP3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命运呢?笔者认为:
一、原告吸取了败诉的教训
我们注意到,相比之前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本案的原告准备得更加充分。原告举出的证据中不仅包括自己享有相关歌曲权益的证据,而且有向被告发出删除通知的证据,并且,对被告的"音乐盒"等商业模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相比之下,原告在一中院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就显得有些准备不足。在那个案子中,原告不仅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对部分歌曲的权利而对自己的诉讼涉及的歌曲范围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而且在诉讼中举出的向百度发的通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吃一堑长一智",这句话用在原告身上,非常合适。
二、两案的法官,在处理"应知侵权"问题上,有一定的差别
两个案子的法官,都是我非常敬重的法官。我们不好说哪位法官判的不对。只能说不同的案件确实有区别,不能忽略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的差别,片面地拿判决结果进行比较。
但是,在对两个判决分析后笔者认为,两个案子的法官在"应知侵权"问题上,确实存在分歧。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中院在百度案中的说法:
"目前,在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和功能设置没有明确规范和限定并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链接的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的上载行为和网络用户下载复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再对比一下二中院在雅虎一案中的分析:
"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媒体报道整理)
很显然,在一中院审理百度的案件过程中,虽然原告也进行了相应的通知,但百度被法官认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其相应的MP3试听和下载链接是侵权内容。而在雅虎一案中,法官认为雅虎中国对于相关内容是侵权内容在主观上是一种"应知"的状态。
虽然案件具体情况有不同之处,但是两院法官对于"应知"和不"应知"的判断上,的确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这是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MP3搜索,第一次获得胜诉。2006年,百度因为MP3搜索也曾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之后该公司与娱乐巨头MTV达成了战略合作,而且在MP3搜索案上也获得胜诉。
是什么使百度和雅虎两家在搜索MP3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命运呢?笔者认为:
一、原告吸取了败诉的教训
我们注意到,相比之前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本案的原告准备得更加充分。原告举出的证据中不仅包括自己享有相关歌曲权益的证据,而且有向被告发出删除通知的证据,并且,对被告的"音乐盒"等商业模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相比之下,原告在一中院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就显得有些准备不足。在那个案子中,原告不仅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对部分歌曲的权利而对自己的诉讼涉及的歌曲范围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而且在诉讼中举出的向百度发的通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吃一堑长一智",这句话用在原告身上,非常合适。
二、两案的法官,在处理"应知侵权"问题上,有一定的差别
两个案子的法官,都是我非常敬重的法官。我们不好说哪位法官判的不对。只能说不同的案件确实有区别,不能忽略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的差别,片面地拿判决结果进行比较。
但是,在对两个判决分析后笔者认为,两个案子的法官在"应知侵权"问题上,确实存在分歧。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中院在百度案中的说法:
"目前,在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和功能设置没有明确规范和限定并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链接的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的上载行为和网络用户下载复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再对比一下二中院在雅虎一案中的分析:
"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媒体报道整理)
很显然,在一中院审理百度的案件过程中,虽然原告也进行了相应的通知,但百度被法官认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其相应的MP3试听和下载链接是侵权内容。而在雅虎一案中,法官认为雅虎中国对于相关内容是侵权内容在主观上是一种"应知"的状态。
虽然案件具体情况有不同之处,但是两院法官对于"应知"和不"应知"的判断上,的确有很大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