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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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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并未规定“虚拟财产”

(2007-05-27 19:53:54)

4月14日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IT业界普遍关注物权法对"虚拟财产"的态度。然而,纵览通过以后的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虚拟财产"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物权法的下列条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上面的条款来看,物权法似乎把"虚拟财产"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从而否定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如此看来,那些把虚拟财产等同于普通财产,并希望物权法对其予以保护的观点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并未得到支持。
不过,我们也看到《物权法》为止留了一个开放性的条款。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以后立法者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还可以把虚拟财产通过另行立法的方式,规定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于国富 执业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电邮: ygf@Lawyer8.com
博客:http://feeds.feedburner.com/yugu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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