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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与“互联互通”

(2007-02-07 09:39:21)
 

  近日媒体广泛报道了腾讯与掌中无限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腾讯公司的起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提出的即时通讯工具应当”互联互通“的答辩理由,未得到法院的采纳。

  综观此案,不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答辩,都是源于自己的商业利益。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尽力地扩张自己的商业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分地扩张自己的商业利益,甚至直接侵蚀了他人应有的商业利益和劳动成果,就为法律所不容了。

  虽然腾讯的QQ、TM等客户端目前仍是免费向用户供应,但并不表明用户无法为腾讯创造价值。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巨大的用户数量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同样的,这种互联互通的要求,势必意味着对商业利益的平分。无疑,这个领域的所有的后来者,都在期待着这种”互联互通“,换句话说,都在期待着这种利益平摊。

  鉴于腾讯(及这个行业的领先者)的市场份额都是通过多年的奋斗和积累得来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把自己的商业利益平分。

  至于互联互通,我们可以翻看一下电信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由此可见,所谓”互联互通“,是指经信息产业部确定的主导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他的基础电信网之间的互通义务。即时通讯服务做为一种商业公司运营的互联网业务,并不属于强制互联互通的范围。

  这个判决再一次向我们阐明了一个道理:互联网的发展,仅靠小聪明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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