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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动服务的归责原则

(2006-07-17 22:11:56)
分类: 法律分析
网络自动服务的归责原则
  近几年,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成为被告。有的案子能够免责,而更多的案子则被判定败诉,大家都在议论,网络归责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从众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法学高等学府中的老教授的言论中,我们不难总结出来。我国对于网络归责,还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与传统的过错责任不同的是,网络上的过错界定更加复杂。比如说,我是一家BBS网站,有人在我的论坛内发布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贴子,我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判断互联网站有无过错,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避免侵权结果的出现是从技术上可以实现的,并且经济代价也不会过于高昂,而这种侵权结果却发生了,那么,这个网站就是有过错的。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发了一个贴子上面写到:"张三智商只有70"。张三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站赔偿精神损失。这时网站对于这段言论是没有过错的,因为网站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判断张三的智商到底是不是70,如果要求网站去审查张三是否智商70,从技术上来讲,网站无法取得这个数据;从经济上来看,显然代价过于高昂。
  但是,如果这段话变成了"张三是个傻瓜",网站的过错就相当明显了。因为任何人都知道傻瓜是个贬义词,××是傻瓜是一句骂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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