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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何以保命?

(2013-07-08 16:00:11)
标签:

反腐倡廉

刘志军

死刑

法律

杂谈

分类: 观察

刘志军何以保命?

 

刘志军案今天正式宣判,此前舆论观察焦点到底会不会死的问题已经揭晓,让人们大感意外的是,刘志军的罪名有两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金额合计达到人民币6460.54万元。涉案有价值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374套房产。这么一个大贪居然最后逃过死刑,好像很难接受。

 

看看北京市二中院给刘志军死缓的理由,刘志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而且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相信法院是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判决的,但是,在普通人看来,这样的理由还是很难认可的。我们对此有一个很简单的类比,差不多类似的贪污罪犯,金额方面,情节方面,可以拿出来比较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些结论。

 

2000年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几年间,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情妇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达人民币4109万余元。案发后,款物已全部追缴。

 

也是在2000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

 

2004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以受贿罪被执行死刑。终审认定,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其中索贿275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受贿罪受死,审判中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受惠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被称为“许三多”(受贿房子多、钱多、女人多)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我一下子能够想起来的,就上述几位,更远的,比如刘青山,张子善之类的,咱们就不去说了。在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许迈永几个贪官中,职务最低,受贿金额最多的许迈永在受贿业绩上超过了刘志军,如果以受贿金额数量多寡论“英雄”的话,显然,刘志军显然出类拔萃的,其他几位都是相形见绌。胡长清只有区区的544万,王怀忠517万,郑筱萸也只有649万,这些与刘志军的6460万相比,简直就是零头。在我们外行看来,对照法律条文,数额一定是一个重要指标,连小偷小摸也是以数额论罪,难道到了巨贪这里,数字就成了一个很模糊,很软性的指标了呢?

 

除了数字之外,要论情节严重程度,后果严重程度,也有些很难说得通的地方。说郑筱萸受贿后给人审批了不合格的药可能造成对老百姓身体的损害,这受贿伤天害理,罪该万死,许迈永贪蠹数额实在太大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话,那么,胡长清,王怀忠,甚至包括成克杰,他们捞钱过程中,到底有什么特别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危害呢?

 

法律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一种规范,一种量化的规范,既然是量化的东西,那么执行中的前后一致,保持规范的客观性,一贯性,避免随意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律是一个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那对一个社会来说,绝对是个灾难。就刘志军案而言,有人据此判决提出比较激进的说法,他的死缓判决等于在无形中鼓励贪腐。我不甚同意这样的说法,但是,心中很纠结,我很难驳倒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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