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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翻案?

(2012-01-16 12:27:15)
标签:

彭宇

金华

吴俊东

社会舆论

判决

杂谈

分类: 观察

彭宇案翻案?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最近出来说了一番话,披露了四年前彭宇案的一些细节,比如彭宇自己在法庭审理案件时承认与摔倒的老太太有碰撞。这位政法委书记以此证明,法院当年的判决并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根有据的。从南京彭宇案案发到现在,各地都有各种各种的彭宇案,云南的许云鹤,金华的许云鹤等等,都在媒体被放大被广为传播,人们议论纷纷,各抒己见,一时间,形成了一种思潮:当下的社会道德问题存在严重的缺陷,担心做好事被诬陷,被牵连,为了明哲保身,采取了对受伤的倒地的老人不管不顾,对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不闻不问的态度。而这一切,与社会的整个大环境有关,与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嬗变有关,其中,法院的类似判决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人们的印象,使得人们再遇上这样的事情,首先想到的是自保,生怕惹祸上身,于是人们传统道德水准在一夜之间下降了很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了许多。

 

南京政法委书记的这一番言论让我们再次审视这个问题,到底,社会公众道德水准是不是下降了,人们是不是真的变得冷漠了,如果说人们变得冷血了麻木了,那么这与法院的类似的判决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把板子打在法官的身上是不是合理?法官在重建社会道德体系的过程中有没有责任,是不是也要做出自己的努力。等等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让我们心情沉重。

 

首先,在我看来,不管法官怎么样说,不管法院怎么判决,社会道德水准正在下降,人们越来越冷漠,社会越来越残忍这是一个大家都可以看到的事实。尽管不是每个人都会遇上如彭宇,许云鹤这样的比较极端的案例,但是,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包括扶个摔倒的自行车,帮助人拣一件掉在地上的东西,别人来问路帮助指个路,街上流浪乞讨人员向路人求助,还有就是老人出门是不是伸手搀扶一下,等等。这些事情要是搁在以前—不用太久远的过去,20年以前吧,人们不会有更多的想法和犹豫,大家会很自然地作出反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不会首先想到是不是自己会不会被骗,会不会被讹诈,自己有没有风险,那种本能般的反应和行动让我们觉得自己的确有一份责任在,有一个社会正义感,这样的感觉让我们理直气壮,毫无犹豫。但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样的本能反应已经基本被取代了,找不到了,遇上这样事情,哪怕脑子里立马有施以援手的冲动,我们也会以更大的意志力告诫自己,且慢动手,判断下真的假的,自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怎么样做才是既满足自己的道德诉求,又使得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不至于被动吃亏。人们在道德良知的呼唤和吃亏惹祸的告诫之间不断徘徊始终纠结。我们这样说,并不是抹黑我们的社会,不是夸大事实,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杞人忧天,我们只是想告诉大家,不要再实行鸵鸟主义,不要再自欺欺人,不要再讳疾忌医,不要再粉饰太平。

 

其次,如果前述的观点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接下来我们还要思考一个观点就是,这样的道德滑坡到底谁之过?彭宇案,许云鹤案,吴俊东案出来之后,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传播,人们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法院的判决造成的后果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推动了社会公共道德的沦丧,法官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有时候是站在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对立面上,矫枉过正似的做了对彭宇们的判决,而丝毫不顾及这样的判决可能造成的对社会良知的损害。这样的观点在我看来,是言重了,但不能说没有道理。把板子全部打在法官身上,让法院承担社会道德的全部重建工作,这是对法院的苛责,既不公正,也不合理。但是,如果法院和法官忽视了这样的责任,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积极调整各种涉及公共道德的关系,那么,无疑也是法官和法院的失职,说得严重点,这也是一种另外形式的玩忽职守。道德和法制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两大基石,前者是人们行为准则的最高标准,后者是最低标准,它们具有不同的约束力,但是基本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基本诉求是共同的。一种判决如果满足了法律的条文,但是最终损害了道德的标准,这不是道德的不合适,而是法律的不合适,需要改变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让我们降低道德标准。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彭宇案的判决让更多的想帮助别人的,还有那些因为帮助了别人而自己遇上麻烦的人彻底寒心,这样的导向作用,无疑是从彭宇案开始的,或者说,人们从这个时候真正开始冷静地思考要不要热心地帮助别人,因为避免自己因为帮助别人而遭遇麻烦的最后一道屏障失去了,法律再也帮助不了好心人,法律在告诫人们,要做好事,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如果不能,那就别做好事。

 

第三,再说说法官判决与社会舆论的关系。显然,法院独立办案,独立行驶审判权这是司法原则,谁也不能更改干涉,社会舆论,媒体言论也是一样。但是,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法院和法官为了标榜自己独立思考,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性,或多或少存在与社会舆论媒体观点对着干,你们这样说,我偏不这样办的情况。因为有社会舆论媒体观点的存在,反而导致审判的转向。当然,这样的一种微妙关系不是明明白白,确确凿凿出现的,但是我们能够感觉到。云南以极其残忍手段杀了两条人命的李昌奎最后被云南省高院判决死缓的案例中,高院的法官们有一个说法就是这个案例判决是为十年之后树立标杆的。这话的意思我们可以做两层理解,一是这样的死缓判决今天不合适,十年之后就合适了。二是这样判决是为了树立一个标杆,而不是为了伸展正义惩治犯罪。这样的理念当中很难说不包含法官自己的私念,不是为了自己在未来审判历史上留下名声。金华的吴俊东案也是这样。其实交通警察部门已经明明白白鉴定,不能判断吴俊东的车子与被摔伤的车主之间存在碰撞,也不能判定两者之间没有发生碰撞,既然这样,按照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该认定吴俊东的车子没有撞上被摔伤者。这应该是很明白的一个道理,可是,因为吴俊东上了网络发布了此事,请了中国好人网的律师来辩护这个案子,网络舆论也偏向吴俊东这一边,所以,就硬生生地觉得不采信交警部门的鉴定意见,这是典型的带着主观意愿判案的范例。其中,与社会舆论较劲,与媒体角逐博弈成为主旋律。最后,法官的权威和独立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吴俊东则成了牺牲品。在这个案例中,吴俊东借助的网络力量最终埋葬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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