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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娱不如限广告

(2011-11-28 10:04:54)
标签:

电视台

广电总局

娱乐节目

管理权限

电视剧

杂谈

分类: 观察

限娱不如限广告

 

如今电视台日子还真的不好过,顶头上司一会儿出这个主意,一个儿出那个主意,一会儿限制这个,一会儿又限制那个,有时候框框多了就变成了紧箍咒了,让人头脑发胀生疼,最后动弹不得。

 

前不久广电总局来了个限娱:对各个省级卫视等电视台的娱乐节目从时间长度,节目频度,播出时间,主要内容,主持人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没有看到文件的全文,仅就已经披露的情况看,这样的规定限制对节目的制作播出所产生的影响,自然是非常巨大的—这是很可以理解的,出规定的目的就是对节目制播做出规范,对今后类似节目的走向也要产生干预甚至导向作用,对广电总局来说,这是管理权限所在,管理职责所在,不容懈怠。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说,电视节目从艺术创作的角度说,对过多的外部干预限制又是非常忌讳的。艺术的本质是创新,是创造美的意境和价值。要达到这些目的,比如让艺术家有充分的创作自由,让他们的想象空间打开,可以这么说,艺术家的思维空间有多少,他的艺术想象力就有多大,他的创新能力,他的构造美丽的能力就有多大。所以,所谓的限制娱乐节目的做法,如果沿用审查新闻节目的做法,套用政治性内容的标准要求,那就显得太苛刻了一点,也不符合艺术规律。也就是从这个意义说,限娱令就有些矫情,有些自说自话。

 

除了限娱,眼下对电视台还有一项限制就是规范广告的播出,基本内容是不得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这一项限制,在我看来是得人心的,如果真是顺应民心的,这应该算上一个。以前我们经常听到一个段子笑话,说现在的电视台不是电视剧中插播广告,而是广告中插播电视剧。这话很有些调侃但很形象,如今电视台广告时间似乎是越来越长,越来越多了。越是黄金时间,广告越是多,越是精彩的电视剧,广告越是密集,有时候广告多得令人心烦,像牛皮癣那样。从电视台收益的角度说,从广告商的角度说,从商家的角度说,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收视率不高的节目广告效益也不好,谁也不会在没有收看的时段投放广告,凑热闹是广告的特征,在观众非看不可,欲罢不能的时候插广告那真是黄金一刻。尽管观众边看边骂娘,但是他们还是接着看,不可能就此远离电视。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有了铺天盖地的广告。就本质上讲,如今的电视台都是商业性质的,虽然表面上说是党的喉舌宣传工具,但是在经营广告方面就几乎等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几乎完全是市场化运作的。这种矛盾注定了电视台在广告经营这方面不可能有根本的好转,不可能完全满足观众的需求和口味。要电视台、商家和广告商自己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那几乎是与虎谋皮。这时候,作为电视台主管部门的广电局做出限制广告的固定,我以为这是它的本份和职责所在,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它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管理权限,让电视台在生存和发展之间选择最佳的契合点,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广电总局限娱和限广告的不同做法给我们一个启示:做事情重要的是要符合规律,还要符合民心。老百姓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应该是我们行事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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