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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敲诈:大三女生被拘十个月的思考

(2008-10-27 15:14:08)
标签:

黄静

华硕

敲诈勒索

冤狱

国家赔偿

司法公正

杂谈

分类: 观察

维权还是敲诈:大三女生被拘十个月的思考

 

刚刚看了一个荒唐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个大三女学生,因为她购买了有问题的电脑,在维权过程中,却被厂家以敲诈勒索之名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

 

乍一看,这是有些匪夷所思,消费者维权怎么就走上了敲诈勒索的地步呢?仔细看看案件发生的经过,其实也不难理解。首先这位名叫黄静的女生化了二万多元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是回来后发现其中的CPU是被英特尔公司命令禁止销售的测试版。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找到了华硕交涉,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当黄静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代理人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批准黄静取保候审。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22岁的大三女生整整在拘留所里呆了10个月。想一想,黄静在那段时间过的是什么日子,据说她曾经一度想过自杀,但是信念和母亲的关怀最终让她坚持了下来,但是此事无疑给黄静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纵观整个案件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从华硕公司来说,也不难理解。因为毕竟它受到了诉讼的威胁,而且诉讼的标底达到了500万美元,作为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要反抗也是符合正常的思维逻辑的,如果能够把黄静告上敲诈勒索的法庭,那么自己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了,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我们常说无商不奸,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这就是血淋淋的商场竞争。我们提倡商业道德,商业诚信,但是事实上要做到很难,因此,叫我说黄静也大可不必感到委屈,你要人家的命,人家反咬你一口算是商业领域的正当防卫,这在中国人思维模式来说最合理。这当中虽然夹了一个法律,但是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法律还不完善,作为消费者她应该清楚这一点,要维权就要承担因此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和后果。

 

但是,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最离奇的,最不可思议的还不在这里。或者说我要抨击的还不仅仅是商家,而是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怎么就立案了呢?相关报道中说,华硕公司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那么,既然公安部门立案了,那么公安部门总得调查。报案的说什么就是什么,这个公安部门办案岂不是太草率了。而且,作为敲诈勒索也总得有理由的,怎么就可以忽略CPU曾经更换的情况呢,这不显得公安部门太弱智了?其次,检察院怎么就可以批准逮捕了呢?难道也没有仔细地深究一下?而且后来检察院也说证据不足,那么为什么当初批准逮捕时证据就充分了呢?同样是一个案件,前后不同的标准,这只能说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或者说他们的责任心不高,甚至可以说他们不负责任草菅人命。

 

司法部门是干什么的,用一句民间的话说就是“请娘舅”。兄弟之间有了各种纠纷就请来娘舅做公断,这个娘舅应该是公正的公平的,不能偏颇,不能因为谁更亲近一点,谁有钱会孝敬一点就向着谁。在黄静的案件中,不能因为华硕是大公司,名头响亮就偏向它,而黄静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人微言轻就可以忽略不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跨国大公司还是一介草民。

 

最后,我想说,虽然现在司法已经进入了国家赔偿的阶段,相信黄静在不久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赔偿款。但是,黄静受到的伤害呢?她以及其它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维权积极性呢?说到底,黄静的被冤枉损害的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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