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银监处罚
(2018-02-07 18:08:51)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监罚〔2015〕39号
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国内信用证等两项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行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你分行单位保证金存款和单位存款账户中,共有23户、41笔存款为同业存款。
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
2014年7月16日、9月12日,你分行南京汉府支行分别为南京XX有限公司开立3笔国内信用证。通过查询国税局网站发现,受益人议付提供的16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国税局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不符,均为变造发票。
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分行上述两项违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你分行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分行共计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XXXX。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