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假如是陪审团审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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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观点
判决书的作用之一就是解释法律,不能让人在遇到同样事情的时候无所适从
法律不能以非人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大活人
司法应该独立于民意,但是不能独立于人情
法官审判还是陪审团审判,只是追求正义的途径不同,结果不应差异太大
超高利贷不是合法债务,暴力催收高利贷,构成抢劫
三
上节用了大段的文字,就是为了说这个问题。如果是抢劫,按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可以特殊防卫,打死无罪。判决书专门对此有表述。
“经查,苏银霞、于西明系主动通过他们协调、担保、向吴学占借贷,自愿接受吴学占所提的10%的月息。即不存在苏银霞、于西明被强迫向吴学占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学占强迫徐银霞、于西明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强迫借贷按抢劫罪的规定不符。”
所以,不是抢劫。
是这个理儿吗?
所指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共两句话,前一句,正是法院的理由,可是貌似跟本案无关。
后一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难道说的不是本案的情况吗?
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又借了35万,到2016年4月13日,算他6个月,按照2%月息计算,连本带利,35 + 4.2 = 39.2万元。而吴学占、赵荣荣要求苏银霞还29.8万元(已还) + 30万(另付) + 一套房子(140平,据报道价值50万) = 109.8万元。
“借贷为名”?有!
“暴力手段”?有!
“获取他们财务”?有!
还不是抢劫吗?
如果这还不是抢劫,那么司法解释的这后句话,什么情况才能符合?
再看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的借贷,本质上也是“买卖”(其实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借款方买的是本金,支付的对价是本金加利息。除了这一点也许稍有争议,其他情况完全符合。可是这种争议,完全是“选择性争议”。法院判决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种口袋罪的时候,“稍有争议”的东西,是完全可以装的进去了。
而本案,判决书说,“不是抢劫”。
结果是,于欢“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待续......
四
五
六
七
八
康振宇
201706281458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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