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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关于工伤的裁判观点汇总(2004-2022)

(2022-03-27 10:50:22)
分类: ◈司法专题◈

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裁判摘要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摘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裁判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五、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六、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七、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 裁判摘要: 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八、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十一、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十二、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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