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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为何被判侵权

(2021-02-02 19:30:40)
分类: ◈司法专题◈

转载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为何被判侵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某数据技术公司经营的商业查询服务网站在未征询原告伊某意见的情况下,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伊某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发布的送达判决公告转载至其网站,任何人均可在其网站上搜索、查询到上述文书。

伊某得知后,与数据技术公司联系要求删除文书,该数据技术公司未予删除。伊某遂诉至法院,认为某数据技术公司的转载行为对其谋生就业造成不利影响,要求该公司删除网站上转载的相关法院文书,消除对伊某的不利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数据技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伊某的个人信息权,判令该公司删除其网站上转载的相关法律文书,并赔偿5万元。某数据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伊某的名字独特性和显著性明显,结合文书内容易于识别其个人身份,可以认定某数据技术公司转载文书的行为使用了伊某的个人信息。但涉案文书已在互联网上合法公开,某数据技术公司基于公开渠道收集后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相关法律文书,属于对已合法公开信息的合理使用,故其最初转载并公开之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在收到伊某删除文书的要求后,某数据技术公司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诉争文书为由拒绝删除涉案文书,则构成对伊某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使用。鉴于某数据技术公司行为涉及的是原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且仅对后续拒绝删除相关文书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某数据技术公司过错和伊某维权成本等因素,苏州中院最终改判某数据技术公司删除在其网站上转载的相关法律文书并赔偿伊某8000元。

主审法官对此案点评说,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应划出个人信息安全线。当前,以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作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动能。个人信息既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又关乎个体的人格权益。在审理本案时,参照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精神,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作出了判断,体现司法在数据经济时代的人文关怀理念,为大数据相关行业利用个人信息划出了合理界限。

(来源:江苏法制报通讯员 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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