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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服务点工作人员用空白借条打假官司,拘留15天,罚款8

(2020-11-21 15:52:25)
分类: ◈司法专题◈

网贷服务点工作人员用空白借条打假官司,拘留15天,罚款8

一般来说,网贷平台的加盟服务点对其经手的坏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先合法回购对应的坏账再提起诉讼,才能追回欠款。

某网贷平台云和加盟服务点的业务员为了规避这种回购坏账的繁琐法律手续,事先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借条,借款逾期后,就在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写上自己的名字,向法院起诉,方便自己追回借款,但是却给借款人造成了双重债务的风险。

本可通过正规途径追回欠款,却因“懒癌症”耍起小聪明,最近,业务员张某受到了法院的严惩!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列入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

事情经过

2016年10月,小林和小杨向张某所在的网贷平台云和加盟服务点办理了网络借款,一起借了5万元,月利率为2分,借期1年。

在签署网络借款协议时,小林和小杨签署了一叠厚厚的资料,其中就有一张“出借人”一栏留白的借条。此后,该服务点的业务员又以相同的方法为他人提供网络借款。

2017年11月,发现小林和小杨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便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留白借条中“出借人”一栏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原告的身份向云和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张某又如法炮制了1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个案子共涉金额100多万元。

不过张某的如意算盘没有打响,2019年6月以来,有多名网贷平台借款人前来举报,称自己被套路贷了。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云和法院再审认为,张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实际出借人为网贷平台云和加盟服务点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利用空白借条以个人名义起诉,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存在单方变造证据、虚构债权事实以及进行虚假陈述等情形,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裁定撤销该15件案件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系列起诉。

同时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张某列入云和法院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

张某此前通过诉讼获得的款项直接由其退回公司。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实质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调解、执行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的张某终究因自己的行为吞下苦果。鉴于网贷平台云和加盟服务点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既不是本案诉讼行为人,也未与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权,如果罔顾事实、虚假陈述,不仅影响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而且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来源:浙江法制报,作者:云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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