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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政府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及本指导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一)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三)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委托法律事务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状况;
(四)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价值金额的大小;
(八)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以上各种收费方式的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委托法律事务的收费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所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按比例收费
1、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此方式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1—10万元部分
10—100万元部分
100—500万元部分
500—1000万元部分
1000—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以上部分
2、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部分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2、非诉讼项目、案件计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标的的非诉讼项目,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协商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5%,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一般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指导标准第七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办理顾问单位诉讼、仲裁案件,可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标准优惠收费。
(五)计时收费
本条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经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均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法计收法律服务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以执业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执业15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五条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誉权、名誉权纠纷;
3、合伙纠纷;
4、公司股东权益确认及保护纠纷及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重组、并购、改制等专项法律服务;
5、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6、涉外纠纷,证券纠纷;
7、新类型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