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司法专题◈ |
新疆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开展的“春雷行动”已进入收尾阶段,执行干警为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涉民生案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各部门共同配合和努力。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有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各种拒绝或者妨碍行为,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增加障碍,殊不知,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长某、梁中某申请执行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供本案被执行人尹某住址为乌鲁木齐市西山某小区,执行干警前往该地址所属某管理委员下辖某社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在实地走访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西山某小区所属某社区进行调查取证,在向该社区主任塔某出示了工作证、出具了介绍信后,并向该社区主任说明了理由、表明了来意,但该社区主任塔某以社区无配合义务、无需给法院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和需要请示上级领导等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其告知应当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配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其仍然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将其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记录在执法仪中。
社区作为掌握居民动态的基层管理部门,理应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但该社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此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办案进展,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向乌鲁木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对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该管理委员下辖某社区的直接负责人社区主任塔某给予批评教育处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该同志按照法院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该管委会党工委接到《司法建议书》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片区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该社区主任塔某的确存在工作态度生硬,对配合司法机关协助义务方面的业务不熟知的情况。片区党工委针对此事件对该社区主任塔某按《司法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做出相关处理,同时针对此事件,该片区党工委再次对各社区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业务进行培训,提高配合办案意识,确保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这份司法建议书的发出对在执行工作中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相关单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春雷行动”及其他执行工作下一步的顺利开展排除了不应有的障碍。(雷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