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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博览法考烧脑专题】刑法:认识错误

(2018-10-08 12:35:17)
分类: ◈司法专题◈

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1.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指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仅在某个犯罪机构范围内发生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1.1.1打击错误(又称为“方法错误”、“行为误差”)A想打C,没有打中C,因行为偏差打中了B,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特点:错在明处,明知道错了。

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犯罪既遂(司考官方立场此时以法定符合说定罪)

1.1.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行为实际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不一致,即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特点:错在暗处,实际上错了,却不知道。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按照具体符合说,都成立犯罪既遂。

1.1.3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需要解决犯罪是否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的三种情形:

1.1.3.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现实的因果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如A想淹死B,结果因没有水而摔死了B。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1.1.3.2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提前实现了所预想的结果,如A想给B服安眠药后勒死B,结果安眠药致死。判断焦点在于先前行为能否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观点一、认为先前行为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观点二、先前行为成立犯罪预备或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1.1.3.3事前故意(也称为“犯罪结果推迟发生”)A想给B服安眠药毒死B,结果安眠药致昏后误以为已死,为毁灭证据将B扔到水里,结果B被淹死。判断焦点在于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进行观点展示:观点一、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致B死亡的可能性很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灭证据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异常;第三、毁灭证据的行为对死亡的作用很大。综合判断,经服用安眠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A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先前行为定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时不应一般化,而应具体化考察,本案行为人将活人当尸体抛弃,是小概率事件,应属异常。综合三项标准,死亡结果应归于毁灭罪证行为。因此,行为人第一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让也存在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观点一为多数观点。

1.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即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并且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在具体事实,分别触犯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将不会存在故意犯罪,但按照法定符合说,因为主客观在法律评价上有重合,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1.2.1打击错误A想打碎蜡像,结果没瞄准,打死蜡像旁边的B

1.2.2对象错误A想打碎蜡像,结果误将蜡像旁边的B当作蜡像打死。

 

2法律认识错误

2.1主观以为违法犯罪,实际无罪,按无罪处理(即为幻觉犯)。

2.2主观以为无罪,实际有罪,如果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则按有罪处理,如果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则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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