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草根博览|2017民事诉讼考点汇编
(2017-04-09 16:19:17)
标签:
杂谈 |
分类: ◈司法专题◈ |
【司法考试】草根博览|2017民事诉讼考点汇编(整理添加中)
1.对回避决定的复议权,专属于申请者,即被申请回避的人无权提出复议。
2.申请查阅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需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3.小额诉讼、特别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均一审终审;但离婚案件二审终审。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一律不参加特别程序。
4.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限于侵权之诉。
5.涉及仲裁均由中院管辖,但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6.起诉离婚管辖权: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7.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特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工程施工建设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8.管辖权上向下移需同时满足“确有必要”+“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可在开庭前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最高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9.移送管辖:法院对已经受理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移转:上可审下,即上级替下级干活;上可交下(有必要+经批准),即上级撒懒,让下级替自己干活;下可请上审,即下级撒懒,让上级代替自己干活。
10.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
11.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可能是普通,或可能是必要。
12.有独三只能在一审开始后、审理结束前参诉;无独三依申请或被通知参诉。
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者均可提起三撤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13.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影响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但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14.第三人撤销诉与再审的关系:在审理三撤期间,法院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将三撤并入再审程序;但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15.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代理诉讼的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无需授权)。
17.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提供受损的初步证据。
18.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法律(无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可在公益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无个人)。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将协议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法院经审查协议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解调书(否则不予出具,继续审理并裁判)。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准许。
(草根博览编辑整理,未完待续,敬请指正!)
19.中国消协、省级消协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6.代理诉讼的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无需授权)。
17.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提供受损的初步证据。
18.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法律(无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可在公益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无个人)。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将协议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法院经审查协议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解调书(否则不予出具,继续审理并裁判)。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准许。
(草根博览编辑整理,未完待续,敬请指正!)
19.中国消协、省级消协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法院可以准许,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1.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可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故不能签收可指定代收。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22.诉(仲裁)前采取保全后30日内未起诉(仲裁)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21.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可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故不能签收可指定代收。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22.诉(仲裁)前采取保全后30日内未起诉(仲裁)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23.不适用调解的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执行案件。
24.离婚案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的,应就离与不离出具书面意见。
25.根据调解协议书制作判决书的特殊情形:无民事行为以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涉外案件中的调解。
26.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罚款、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由院长书面决定。
27.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
28.先予执行适用时间: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9.对原告的拘传: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0.委托送达:受委托只能是法院。转交送达:适用于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31.诉讼和解可以转化为调解书;诉讼调解通常只能转化为调解书,仅在两种情下可转化为判决书(详见第25条)。
仲裁和解只能转化为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协议可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32.书证在对方控制下,举证责任人可在举证期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因提交书证产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33.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并责令签署保证书,但无(限)人除外。拒签的,丧失证人资格不得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4.鉴定的启动方式:依职权或依申请。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35.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当事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所提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6.法院依职权取证范围(公益性+程序性事项):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身份关系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37.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审理(质证自然也不公开);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法定不公开质证。同时,由前可以看出,涉及国秘、个隐、商秘(法院依申请取证),均不公开质证!
38.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质证。
39.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不少于10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准许。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原则上不采纳,但该证据如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训诫、罚款。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对逾期无异议,视为未逾期。一方要要求另一方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必要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40.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受理费;原告、有独三、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视为未起诉,因此,原告在前诉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该原告又以相同事实再次起诉,应当受理。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不影响另一方起诉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以调解违反自愿而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41.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时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之后该原告又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即:二审中撤回起诉又重复起诉的不受理(可视为撤诉后重复起诉不受限的例外)。原告撤诉权是一种申请权,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形: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二审中申请撤诉,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42.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并且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
43.法院接到起诉状时,符合立案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出具收到日期的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材料补齐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44.审前准备中,若无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不是“应当”转入)。
45.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拟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时,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46.在审查起诉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如被告主要时效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7.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针对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48.法定期间为法律明文规定期间,没有规定可以变更的法定期间均为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为法院指定,均为可变期间。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针对判决上诉时二审审限3个月,针对裁定上诉时二审审限30日,二者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院长批准均可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为法定可变期间,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延长累计不超过6个月)、二审裁定的审限。不变期间: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保全中的期间、提起三撤的期限(6个月)、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间(1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特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间(6个月)、未参加必要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等。
49.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再审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三撤、其他。
50.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不得适用的情形: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产纠纷;需要评估、鉴定的;其他。
51.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不超过15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不超过7日)。
52.当事人对按小额诉讼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裁判后可以上诉。当事人以小额诉讼的生产裁判违法、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裁判后不得上诉。小额诉讼中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得上诉。
53.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同时具备):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4.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一律须制作调解书。解调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被视为撤销。
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一审漏判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中原告新增诉求或被告反诉,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离婚案件一二审结果不同的,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
55.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而不得发回重审。按二审程序再审时,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6.不得上诉的几种情形及法理简析:最高法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不得上诉(非讼,一审终审);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未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义务则无权上诉);调解书(可以违反自愿为由申请再审)。由此可知,提起上诉的前是一审为诉讼案件、判决未生效、有义务,而不是非讼等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等。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57.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日期从送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涉外诉讼中适用30日(对判决和裁定不区别对待)上诉期,针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看其国籍。
58.二审原则上应针对上诉请求,但当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9.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但在以下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载;原判载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载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该行为已被相关文书确认)的。
60.再审申请被驳回或对再审判决、裁定均不得申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知道其可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因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一般申请再审是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前置条件。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提检查建议或抗诉的决定。非讼案件不适用再审和抗诉。
61.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2.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审查,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6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双方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原审法院再审。
64.再审程序的适用取决于原生效判载的审级,当用一审程序再审时,再审可以适用陪审制。
65.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裁判。
66.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若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67.督促程序只适用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督促程序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对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不得发支付令。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务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如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构成异议)构成支付令异议,法院对书面进行审查,经审异议成立的,裁定终止督促程序(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对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担保人无拘束力;单独起诉担保关系,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法院表明不同意起诉的,转入(不需申请起诉)诉讼程序(视为其提出支付令申请日即向法院起诉)。其不同意起诉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法院起诉。
68.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法院受理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后其向起诉的;债务人异议成立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收回申请的;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的。
69.支付令发出之日起即产生督促效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法院院长发现已生产支付令确有错误不,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驳回债权人申请。
70.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为补充。
70.1移送执行情形: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生效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审判人员认为其他需要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移送执行时,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70.2申请执行的条件:文书已生效且给付内容、权利义务主体、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均明确;申请期限为2年内(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无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70.3执行员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只针对行为和财产,不针对人身。
71.执行中可和解,不可调解。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适用司法确认;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
72.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不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恢复执行只能依申请。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另行起诉。
73.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特权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协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前发现其他有权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的应该撤销立案;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
74.执行管辖异议: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成立的,撤销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是上诉。
75.逾期执行的救济: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决定本院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76.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请求。书面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申请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除外;法院在15日内审查、作出撤销或改正或驳回的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77.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要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书面或口头(书写确有困难)异议,提出异议时须提供证据。法院在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但不得处分;经审查发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仍不能处分执行标的(因为案外人有可能在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8.如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执行标的是特定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如案外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是按一审程序再审,则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是按二审程序再审,则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再审程序根据原生效判决的审级确定)。如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则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如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执行标的是非特定物),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其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 为第三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告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
79.委托执行。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时,执行法院可自行前往执行(可要求当地法院协助,当地法院应当根据要求进行协助),也可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或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审查;受委托(指定)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由原执行法院负责审查。
80.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81.代位执行:被执行人无力清偿,但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时,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可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第三人也无力清偿时,不得再代位执行。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必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草根博览编辑整理, 未完待续,敬请指正!)
82.参与分配: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含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由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顺位: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有异议,应自收到方案起15日内提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接通知后15日内未反对异议的,执行法院按异议修正方案后执行;反对异议的,异议人自接到通知15日内以反对者为被告起诉;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法院按原方案执行。(口诀:对方案,可异议;对异议,未反对,改方案,再执行;有反对,可起诉,未起诉,原方案。)
83.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金钱债务->支付延期利息;未按时履行非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
84.法院冻结存款不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超过3年。可续期。
8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还可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申请公布时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不履行->予以处罚,还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通报。
86.暂缓执行适用于:因执行担保;受委托法院提出;法院因纠正执行等内部监督。
执行中止适用于: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成立;公民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裁定宣告破产;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适用于:申请人撤销执行;执行文书被撤销;公民死亡且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追索人死亡;公民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且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其他情形。
87.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无仲裁协议(还包括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不含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伪造或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不含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仲裁员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由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88.重新仲裁:法院经审查认定证据是伪造的或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可以通知重新仲裁(其实是建议!),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若仲裁庭拒绝重裁,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接受建议重裁,由原仲裁庭仲裁。
89.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定中止执行,之后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则裁定恢复执行。
90.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91.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需事先达成仲裁协议(雇用合同纠纷属于劳务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92.设立仲裁委的最低层级为设区的市,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
93.国际经贸仲裁中可授权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一般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为仲裁委或法院。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约定不明的,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申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协议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
9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由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若仲裁机构虽已接受申请但还未作出决定,法院应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询当事人。
95.当事人约定可起诉也可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以仲裁协议无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而后申请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不受理。
96.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自始无效):口头订立;约定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不具有可仲裁性;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订立;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一致。
97.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诉前和仲裁前财产保全。
98.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向法院提交。在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被准许后,应在30日内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失效。
24.离婚案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的,应就离与不离出具书面意见。
25.根据调解协议书制作判决书的特殊情形:无民事行为以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涉外案件中的调解。
26.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罚款、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由院长书面决定。
27.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
28.先予执行适用时间: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9.对原告的拘传: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0.委托送达:受委托只能是法院。转交送达:适用于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31.诉讼和解可以转化为调解书;诉讼调解通常只能转化为调解书,仅在两种情下可转化为判决书(详见第25条)。
仲裁和解只能转化为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协议可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32.书证在对方控制下,举证责任人可在举证期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因提交书证产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33.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并责令签署保证书,但无(限)人除外。拒签的,丧失证人资格不得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4.鉴定的启动方式:依职权或依申请。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35.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当事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所提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6.法院依职权取证范围(公益性+程序性事项):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身份关系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37.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审理(质证自然也不公开);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法定不公开质证。同时,由前可以看出,涉及国秘、个隐、商秘(法院依申请取证),均不公开质证!
38.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质证。
39.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不少于10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准许。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原则上不采纳,但该证据如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训诫、罚款。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对逾期无异议,视为未逾期。一方要要求另一方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必要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40.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受理费;原告、有独三、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视为未起诉,因此,原告在前诉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该原告又以相同事实再次起诉,应当受理。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不影响另一方起诉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以调解违反自愿而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41.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时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之后该原告又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即:二审中撤回起诉又重复起诉的不受理(可视为撤诉后重复起诉不受限的例外)。原告撤诉权是一种申请权,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形: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二审中申请撤诉,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42.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并且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
43.法院接到起诉状时,符合立案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出具收到日期的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材料补齐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44.审前准备中,若无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不是“应当”转入)。
45.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拟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时,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46.在审查起诉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如被告主要时效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7.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针对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48.法定期间为法律明文规定期间,没有规定可以变更的法定期间均为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为法院指定,均为可变期间。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针对判决上诉时二审审限3个月,针对裁定上诉时二审审限30日,二者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院长批准均可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为法定可变期间,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延长累计不超过6个月)、二审裁定的审限。不变期间: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保全中的期间、提起三撤的期限(6个月)、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间(1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特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间(6个月)、未参加必要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等。
49.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再审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三撤、其他。
50.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不得适用的情形: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产纠纷;需要评估、鉴定的;其他。
51.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不超过15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不超过7日)。
52.当事人对按小额诉讼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裁判后可以上诉。当事人以小额诉讼的生产裁判违法、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裁判后不得上诉。小额诉讼中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得上诉。
53.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同时具备):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4.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一律须制作调解书。解调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被视为撤销。
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一审漏判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中原告新增诉求或被告反诉,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离婚案件一二审结果不同的,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
55.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而不得发回重审。按二审程序再审时,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6.不得上诉的几种情形及法理简析:最高法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不得上诉(非讼,一审终审);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未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义务则无权上诉);调解书(可以违反自愿为由申请再审)。由此可知,提起上诉的前是一审为诉讼案件、判决未生效、有义务,而不是非讼等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等。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57.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日期从送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涉外诉讼中适用30日(对判决和裁定不区别对待)上诉期,针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看其国籍。
58.二审原则上应针对上诉请求,但当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9.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但在以下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载;原判载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载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该行为已被相关文书确认)的。
60.再审申请被驳回或对再审判决、裁定均不得申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知道其可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因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一般申请再审是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前置条件。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提检查建议或抗诉的决定。非讼案件不适用再审和抗诉。
61.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2.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审查,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6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双方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原审法院再审。
64.再审程序的适用取决于原生效判载的审级,当用一审程序再审时,再审可以适用陪审制。
65.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裁判。
66.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若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67.督促程序只适用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督促程序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对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不得发支付令。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务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如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构成异议)构成支付令异议,法院对书面进行审查,经审异议成立的,裁定终止督促程序(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对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担保人无拘束力;单独起诉担保关系,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法院表明不同意起诉的,转入(不需申请起诉)诉讼程序(视为其提出支付令申请日即向法院起诉)。其不同意起诉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法院起诉。
68.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法院受理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后其向起诉的;债务人异议成立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收回申请的;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的。
69.支付令发出之日起即产生督促效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法院院长发现已生产支付令确有错误不,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驳回债权人申请。
70.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为补充。
70.1移送执行情形: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生效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审判人员认为其他需要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移送执行时,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70.2申请执行的条件:文书已生效且给付内容、权利义务主体、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均明确;申请期限为2年内(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无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70.3执行员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只针对行为和财产,不针对人身。
71.执行中可和解,不可调解。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适用司法确认;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
72.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不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恢复执行只能依申请。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另行起诉。
73.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特权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协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前发现其他有权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的应该撤销立案;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
74.执行管辖异议: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成立的,撤销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是上诉。
75.逾期执行的救济: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决定本院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76.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请求。书面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申请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除外;法院在15日内审查、作出撤销或改正或驳回的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77.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要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书面或口头(书写确有困难)异议,提出异议时须提供证据。法院在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但不得处分;经审查发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仍不能处分执行标的(因为案外人有可能在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8.如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执行标的是特定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如案外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是按一审程序再审,则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是按二审程序再审,则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再审程序根据原生效判决的审级确定)。如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则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如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执行标的是非特定物),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其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 为第三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告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
委托执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或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审查;受委托(指定)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由原执行法院负责审查。
80.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81.代位执行:被执行人无力清偿,但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时,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可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第三人也无力清偿时,不得再代位执行。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必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草根博览编辑整理,
82.参与分配: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含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由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顺位: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有异议,应自收到方案起15日内提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接通知后15日内未反对异议的,执行法院按异议修正方案后执行;反对异议的,异议人自接到通知15日内以反对者为被告起诉;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法院按原方案执行。(口诀:对方案,可异议;对异议,未反对,改方案,再执行;有反对,可起诉,未起诉,原方案。)
83.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金钱债务->支付延期利息;未按时履行非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
84.法院冻结存款不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超过3年。可续期。
8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还可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申请公布时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不履行->予以处罚,还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通报。
86.暂缓执行适用于:因执行担保;受委托法院提出;法院因纠正执行等内部监督。
执行中止适用于: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成立;公民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裁定宣告破产;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适用于:申请人撤销执行;执行文书被撤销;公民死亡且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追索人死亡;公民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且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其他情形。
87.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无仲裁协议(还包括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不含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伪造或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不含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仲裁员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由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88.重新仲裁:法院经审查认定证据是伪造的或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可以通知重新仲裁(其实是建议!),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若仲裁庭拒绝重裁,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接受建议重裁,由原仲裁庭仲裁。
89.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定中止执行,之后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则裁定恢复执行。
90.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91.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需事先达成仲裁协议(雇用合同纠纷属于劳务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92.设立仲裁委的最低层级为设区的市,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
93.国际经贸仲裁中可授权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一般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为仲裁委或法院。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约定不明的,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申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协议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
9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由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若仲裁机构虽已接受申请但还未作出决定,法院应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询当事人。
95.当事人约定可起诉也可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以仲裁协议无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而后申请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不受理。
96.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自始无效):口头订立;约定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不具有可仲裁性;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订立;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一致。
97.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诉前和仲裁前财产保全。
98.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向法院提交。在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被准许后,应在30日内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失效。
前一篇:侠客岛:法官,请挺直腰杆断案
后一篇:有些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