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23日厦门思明区槟榔路,一辆白色陆虎车主,因其前方横停一辆捷豹车挡住其出路,在打电话叫车主移车,捷豹车主拖了一个多小时迟迟不来,最后电话告知其“我就这么慢,我就是这么慢,你就慢慢等吧,有种你撞出去!”然后这句话被路虎车主录音,录音拿去报警备案,当着警察叔叔的面就给他撞开了。(据网传消息)。这里暂且不表事发真相如何。只是就在这种情况下,陆虎车主撞开捷豹车,致捷豹车前车门掉落,毁损严重的结果,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从法理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对此,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陆虎车主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观点二、陆虎车主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下面,就从有关法学理论对以上两种观点作以简要分析:
一、对于观点一,陆虎车主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按照大家的一般常理,捷豹车主虽然做得不对,不应该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挡住他人车辆出口,影响他人通行,更不应该以一种挑衅的说法去激怒他人,但按常理来说,捷豹车主的言行只能在道义层面上予以谴责,而陆虎车主却不能以此为由,故意撞坏他人车辆。正像大家通常所说的一样,我让你跳楼你就跳楼啊,或者我让你把我杀了,你真的能把我杀了啊……此类不一而足。因此,持此观点者就认为,陆虎车主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同时,在本案中,还有一个情节就是“路虎车主录音,录音拿去报警备案,当着警察叔叔的面就给他撞开了”。在这个情节里,牵涉到了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交警。在此,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路虎车主也并不是完全不懂法,他是拿到了捷豹车主的录音证据,在向交警报案后,并且当着交警的面,进行的故意撞车。那么,在此情况下,陆虎车主还是不是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呢?如果构成,在现场的交警充当什么角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在此情节下,又可以至少分为两种情况予以讨论。第一种情况,假设交警接到报警出警,并且现场查验了陆虎车主提供的录音证据,之后,因为某种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调运专业移车设备,则授意陆虎车主撞开捷豹车辆,在此情形里,如果存在紧急避险等情况,则该交警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为具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而是合法的,而陆虎车主则是被交警授以相应的处分权利,因为属于执行法令行为也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假设交警接到报警出警,并且现场查验了陆虎车主提供的录音证据,之后并未作任何表示,而陆虎车主认为自己已经报警,并在自己已经表示了要撞开捷豹车,而在现场的交警并未阻止自己的行为,则认为自己的撞车行为是被交警默许的、是合法的。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假设陆虎车主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则该交警涉嫌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另一方面,陆虎车主和交警则构成共同犯罪。在此共同犯罪里,从对法益侵害的直接性和作用来看,陆虎车主是实行犯(正犯)、主犯,交警是帮助犯、从犯。但若从交警所具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身份来分析,则二者的主从犯身份需要对调。因为显然可以看出,交警(假设其有故意毁坏的意图)利用陆虎车主撞开了捷豹车主,在此情形下,交警因为属于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而构成间接正犯,而陆虎车主则又变成了帮助犯。
二、对于观点二,陆虎车主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一观点的分析,则简单一些了,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知道,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在客观违法阶层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且在主观责任阶层方面行为人对法益侵害事实具有主观罪过性。但是,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而如果存在阻却事由,那该行为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此时,不用判断主观要件,就可以直接得出无罪结论。在本案里,捷豹车主拖了一个多小时迟迟不来,最后电话里说“我就这么慢,我就是这么慢,你就慢慢等吧,有种你撞出去!”,路虎车主对此录音,并且把录音拿去报警备案,最后当着警察的面撞开捷豹车。在此情形里,正可以将捷豹车主的“你撞出去”视为被害人承诺。作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并且,被害人对承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那么他人根据被害人承诺内容所作出为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可以说明陆虎车主可将捷豹车主的“你撞出去”视为被害人承诺而为,因此对撞车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补充说明:本文仅就网传案例以及案情假设,进行法理推理讨论,并不代表事发真实情况,特此说明。
别据@厦门警方在线消息:5月23日17时许,在思明区槟榔路发生一部白色越野车故意冲撞一部黑色轿车的案件。经警方调查,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女,26岁,厦门人)因其母亲投资“招宝网”理财项目,与黑色轿车车主所在公司发生矛盾。黑色轿车车主欲阻挡其驶离,潘某遂驾车多次冲撞黑色轿车后逃逸,造成黑色轿车严重损坏。当晚,思明警方将潘某抓获归案。目前,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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