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1年6月26日上午,杨某驾驶红色无牌“捷事利”电动三轮车,看到两个八九十岁的老太太都拄着拐杖,老太太拦下她的车,说帮忙带到好坐车的路段,看老人行动不便,她就让老人上了车。途中车辆发生侧翻,致车后厢上坐着的两名老人摔伤,其中一名老人李翠芳(化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在把两位老人送至医院后,见院方与其人联系后,因害怕而回了家。经公安机关侦查,在法庭上,李翠芳家属提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杨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经济情况差,拿不出这么多钱。法庭示当庭宣判[据乌鲁木齐晚报讯]。
本案的发生,是一件典型的好心办坏事、好心人未得到好报的可悲事件。杨某称,“事发当天,我妹妹陪我去医院做孕检。”杨某哭着说,自己是宁夏人,租住在米东区。当日,她开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在一条巷道,看到两个八九十岁的老太太都拄着拐杖,老太太拦下她的车,说帮忙带到好坐车的路段,看老人行动不便,她就让老人上了车。“当我们快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前面来了几辆车,为了躲闪我急忙转弯,这时车一下子翻了,所有人都倒在地上。”杨某称,见老人都受伤了,自己和妹妹顾不得疼痛,就拦了一辆小车让妹妹和司机先把两位老人送往医院,自己开三轮车跟到医院。85岁的李翠芳因抢救无效死亡,90岁的陈素芳(化名)老人伤势较轻。陈素芳的证词称,事发当日,自己和李翠芳确实拦下了杨某的车,让她帮忙捎带一段路,结果发生事故。
由杨某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杨某是出于对两位高龄老人的好心相助,而且,两位老人也是主动拦下杨某的电动三轮车,请求杨某允其搭乘。在事件发生后,杨某积极主动把受伤的老人送至医院,直至院方与老人家属取得联系后才离开的医院。因此,就本案,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如果两位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他们主动要求搭乘杨某的三轮电动车,就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如果两位老人因年龄或其他原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对于事件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负责;三、从杨某方面来说,她没有致这起事件发生的主观愿望,相反,她是出于善意的帮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给予这方面情节的照顾。而从情理来讲,杨某无私帮助老人,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老人不幸死亡。谁也不希望车祸的发生,但意外情况谁也保证不了。杨某同意搭乘老人,老人遇车祸死亡,这不是杨某的错,因此,也不应该让杨某承担过多的责任。因此,如果判杨某承担过多赔偿责任,于法于情都显得颇为不妥。
而同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案例一、2010年5月,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一名卖豆腐的男子陈义清,好心搭载农妇,不料发生车祸,日前被当地法院判刑,并赔偿6万元。街坊邻居认为他是做好事才“招祸”,不应该让他心寒,于是发起捐款助他过难关。
案例二、2011年8月13日早晨10时许,农妇刘士圣驾着电动三轮车去临近的肥东县店埠镇购买猪饲料。回家的路上忽然发现不远处路上一对祖孙俩在临近正午的大太阳下一步步挪得艰难,眼尖的她很快认出是76岁的李家珍和孙女小敏,于是立即提速追上去,提出顺道捎她们一段,李家珍欣然应允。“走着走着,到了一个弯度特别大的道口,正拐着弯忽然冒出一个小伙子骑着摩托车飞快从对面驶来,为了躲他,我猛打了一下方向,车头歪得太狠,车子噌就翻了,我们三个人都被甩了出去。”刘士圣回忆起当时车祸时的场景,仍心有余悸。就是一瞬间的事情,刘士圣的腿被翻倒的车身牢牢地压住了,李家珍和小敏则被甩在路边,老太太头部被撞得流血不止。慌乱中,刘士圣忘记了自己腿上的伤,赶紧让围拢过来的路人给自己丈夫李道元报个信,要他打120急救电话,送老太太去医院。李家珍颅脑出血,次日晚就因伤势严重,加之心脏病复发、肺部感染等症状,撒手人寰。载李家珍是出于好心,没想到好心却办了坏事。万分愧疚的刘士圣和丈夫一致认为,“无论花多少钱都必须补偿”!但令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他们先后四次送治疗费、赔偿费居然都没有送出去!在李家珍被送往肥东县的医院就诊后,李道元就立即回家取了五千元用作治疗费用,然而这“一送”就被李家珍的儿媳李孝香当场回绝。“刘大姐本是出于好意才捎了我婆婆一段路,发生意外又不是她故意的,而且她自己也受了伤,我们怎么能要他们的钱呢?”无论刘士胜和李道元如何坚持,李孝香和丈夫始终不肯收下“赔偿金”。“别人怎么做是别人,我们是我们。人家带我婆婆纯粹是好心,再说出了意外也不是人家的责任,要了钱就等于否认了这一点。我们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李孝香说。
从上面两起相似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案例一中,社会公众普遍对事件中的做好事者报以宽容心态;在案例二中,则说明了伤亡者家属对好心人的态度如果不同,事情的结果则截然不同。如果伤亡者家属对好心人认为其是好心相助,报以谅解,则事件双方都会相互体谅和帮助。而如果伤亡者家属对好心人认为正是对方的允许搭载,才导致了亲属的死亡,并应该赔偿,刚双方都将陷入怨恨和痛苦之中。
在本案中,李翠芳家属提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且坚持认为,杨某把老人送到医院后就离开,是逃跑行为。在笔者来看,一、李翠芳家属提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过高,也超过了杨某的赔偿能力;二、杨某并不存在逃跑行为。杨某是把老人送到医院后,因害怕才离开医院的。
目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诬告为撞倒等类似的事情。而最令人心痛和心寒的就是,好心没好报,使得英雄流了血又流泪。如果判罚杨某赔偿超过其心理和实际承受能力的民事责任,对杨某来说,她是否会为自己当初心存善意而帮助老人感到后悔呢?!社会公众面对这样的判罚,如果以后遇见类似的求助,是助人为乐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
法律的根本宗旨是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与正义。因此,对做好事,以善意救助他人为目的者,应该通过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唯有此,才能使得公平、正义得以伸张,人心得心通畅。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当然,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在生活中,更需要人们相互体谅,相互谅解,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和谐。本案如何宣判,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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