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其中关键一条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确实有人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2004年,南京市民高荣梅的女儿在下班路上,横穿车站内一段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当时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南京劳动主管部门称: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个判定也是有出处的,此前工伤部门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
一直以来,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争议比较多,操作确实有难度,这次也不例外。其实这是两个问题。认定是一个问题,是否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并不矛盾。
这其实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比如,下班后参与聚会后,在回家路上被撞,算不算工伤?当然前提是聚会性质——私人聚会和公司业务聚会该咋区别。
再比如,农民工放假过年回家,回家途中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车祸,这种情况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的居住地,到底指临时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
还有,下班后接孩子回家,在去幼儿园或者学校的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还有很多临时情况,人算永远不如天算。
我们是该指望规则的细化,还是指望单位在判定工伤时的大度?既然已经迈出了前进的一步,还是应该尽量减少留给争议的空间,给老百姓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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