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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印发,是对开展多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成为常态化工作,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着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方向更进了一步。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让制度长出‘牙齿’,更加管用好用”。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印发,是对开展多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成为常态化工作,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建议从强化立法、健全制度等方面着手,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促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手段。
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难题
多年前,“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比较突出。
“责任人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遗留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破坏的环境没有得到修复,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主任齐霁说。
为此,中央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在齐霁看来,改革的背景正是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没有涉及受损生态环境的赔偿和修复。
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各地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推进改革,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超过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全国共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00万立方米、林地超过6100万平方米、水体超过3亿立方米、清理固体废物约9000万吨。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而民法典关于赔偿启动情形的要求与《改革方案》有所区别,还需要做好衔接,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
为此,《规定》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压实了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并要求地方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